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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3 章 › 3.1 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目录
3.1.4

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 ·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

繁體: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 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Valid Claims · Duties of Insured after a Loss

定义

指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普通法隐含条款及保单明文条文须履行的一系列行为义务,包括合作、减损、不损害保险人权利与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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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项责任有两个来源。一是普通法隐含条款,无须写进保单即自动存在,核心是「像没有买保险一样行事」;具体包括①在合理范围内与保险人合作;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损失;③不危害保险人的权利,例如代位权;④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诈。

二是保单里的明文条文。保险人把本来属于隐含条款的责任写进保单,通常出于三个理由:条款太重要,给被保险人一份书面版本较为妥当;保险人想变更法律状况,使自己或被保险人受惠;相关法律太不确定,明确写出来对双方都有好处。

保单常见的要求有:①对索偿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证明,分为「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证明损失落在履行条款的保障范围内)与「金额」两个层面;②保存受损财物,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处置,并须合理照顾以免损失扩大,例如防盗、把火灾后被水弄湿的机器清洁并润滑;③与保险人合作,对索取资料的合理要求作出回应,容许保险人向职员了解情况、进入受保处所调查,必要时积极协助行使代位权;④不能连累保险人,即不得向第三者承认法律责任,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代位权;⑤披露其他保险,以协助保险人处理分担或「重复保险」;⑥再次强调不得欺诈。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损失发生「之后」的行为责任,与投保阶段披露重要事实的最高诚信义务不同,后者针对订约前后的资料告知。它也不等同于代位或分担原则本身:代位、分担是保险原则,而被保险人的责任只是「不损害代位权」「披露其他保险」这类配合义务。厘定赔款金额、决定结清方式属于保险人一方的工作,不在本知识点范围内。

案例

某工厂厂房失火,机器被消防用水淋湿。被保险人为了尽快复工,未通知保险人便把受损机器当废铁售出,又向到场的邻厂负责人口头承认「是我们的电线短路烧过去的」。这两个动作同时违反两项责任:一是未经保险人同意处置受损财物,令保险人无法查勘损失原因与程度;二是向第三者承认法律责任,损害了保险人日后向电线承办商行使代位权的机会。相反,若他把湿机器清洁并润滑、加派保安防盗,并保留残件待保险人查看,就是履行了减损与保存受损财物的责任。

常见考法

①要求指出哪一项「不是」普通法隐含的责任;②以「像没有保险一样行事」这句话考隐含条款的含义;③给出情境(擅自丢弃残件、向第三者道歉认责、隐瞒另有保单)判断违反了哪一项责任;④考「合理证明有效索偿」的两个层面——责任与金额;⑤问保险人为何要把隐含条款写进保单(三个理由的多陈述组合)。

易错

①以为责任全部来自保单,忘记普通法隐含条款本身即有效力;②把「不承认法律责任」误解为不准与第三者说话,其实针对的是承认责任而损害代位权;③忽略保存受损财物包含「积极照顾以免损失扩大」,不只是不处置;④忘记披露其他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担;⑤把「合理证明」只想成金额,漏掉先要证明损失落在保障范围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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