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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4 續保及取消目錄
2.4.2

續保及取消 · 取消條款怎麽運作

简体:续保及取消 · 取消条款怎么运作Renewals and Cancellations · Operation of Cancellation Clauses

定義

取消條款是一般保單中訂明的條文,容許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之前,按訂明方式發出通知而單方面提早終止保障,並按條款所定基準退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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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先緊記大前提:任何合約都不存在自動的取消權,保險合約也一樣。除法律容許或要求合約終止的情形外,提早終止合約原則上須雙方同意,除非合約條文明文准許一方單方面提早取消。實務上,大多數一般保單都設有取消條款(又稱取消條件)。

保險人一方:只要設有取消條款,必定包含保險人的取消權,但須按訂明方式知會被保險人,例如提前7天、以掛號郵件寄往被保險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並按比例退還保費。手冊所舉例子:一年期保單由保險人取消,取消自保障第66日起生效,可退保費為全年保費×300/365。

被保險人一方:條款通常(但非必然)也給予被保險人取消權,做法是發出即時生效或例如7天的取消通知書,退款可以是短期保費退款,也可以是按比例退款,視保單措詞而定;部分保單另加條件,規定該保險期限內不曾發生索償才可行使。短期費率表的邏輯是:投保期不足一年時,保費不按比例收取,而按表收取「短期保費」,金額高於按比例算出的數目,例如一個月為全年保費的20%、兩個月30%、九個月已達100%;各保險人可有自己印在保單上的費率表。手冊例子:一年期保單生效35日(按表當作兩個月)後由被保險人取消,退款為全年保費×70%。

實務上保險人甚少援引此條款,傳統看法是既已承保便「逆來順受」到續保一刻;例外包括涉嫌欺詐(若欺詐可獲證明,毋須依靠取消條款也有權即時終止保單)與災難性經驗(例如近年多次恐怖襲擊,令繼續承保甚至整個險種近乎「自殺」)。此外,任何一方援引取消條款都毋須解釋原因,這是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特權。

概念邊界

取消一定是期滿之前提早終止保障;保單期滿而不獲續保只屬失效,不應稱為取消。取消權亦不會自動存在,必須來自保單條文或法律,否則須雙方同意。還要分清兩條退款路徑:保險人取消按比例退款,被保險人取消則可能只按短期費率退款。至於保險人已能證明欺詐而即時終止保單,屬獨立的權利,並不屬於援引取消條款的情形。

案例

某公司投保一年期財產保單,假設全年保費為12,000元(此金額為假設)。情形一:該類業務經驗極差,保險人援引取消條款,提前7天以掛號郵件寄往公司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取消自保障第66日起生效,退款按比例計算,即12,000×300/365。情形二:公司自行要求取消,保單當時已生效35日,按短期費率表當作兩個月,保險人已賺保費為全年的30%,故退款為12,000×70%。兩個時點相近,但走短期費率時,保險人所賺比例明顯高於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結果,被保險人拿回的錢較少。若該保單另訂明期內曾有索償便不得由被保險人取消,而公司早前已提出過索償,則不能行使這項權利。

常見考法

①計算題,給出取消生效日要求按比例計算退款,或按短期費率表計算百分比退款;②辨析保險人取消與被保險人取消在退款基準上的差別;③問通知方式(提前7天、掛號郵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④情境判斷,問保險人證實欺詐時是否非要依賴取消條款不可;⑤概念題,問有沒有自動取消權、援引時是否須說明理由、災難性經驗是否屬實務上的例外情形。

易錯

一是把被保險人取消也當成按比例退款,忽略短期費率退款金額較少;二是搞混「短期保費」與「退款」兩個百分比——兩個月的短期保費是全年30%,退款才是70%;三是忘記有些保單要求該期內沒有索償才准被保險人取消;四是以為援引取消條款須交代理由,其實雙方都沒有這項義務;五是把期滿不續保當成取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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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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