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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4 续保及取消目录
2.4.2

续保及取消 · 取消条款怎么运作

繁體:續保及取消 · 取消條款怎麽運作Renewals and Cancellations · Operation of Cancellation Clauses

定义

取消条款是一般保单中订明的条文,容许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之前,按订明方式发出通知而单方面提早中止保障,并按条款所定基准退回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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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先记住大前提:任何合约都不存在自动的取消权,保险合约也一样。除法律容许或要求合约终止的情形外,提早结束合约原则上要双方同意,除非合约条文明文准许一方单方面提早取消。实务上,大多数一般保单都设有取消条款(又称取消条件)。

保险人一方:只要设有取消条款,就必定包含保险人的取消权,但须按订明方式知会被保险人,例如提前7天、以挂号邮件寄往被保险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并按比例退还保费。手册所举例子:一年期保单由保险人取消,取消自保障第66日起生效,可退保费为全年保费×300/365。

被保险人一方:条款通常(但非必然)也给被保险人取消权,做法是发出即时生效或例如7天的取消通知书,退款可以是短期保费退款,也可以是按比例退款,视保单措词而定;部分保单另加条件,规定该保险期限内不曾发生索偿才可行使。短期费率表的逻辑是:投保期不足一年时,保费不按比例收取,而按表收取「短期保费」,金额高于按比例算出的数目,例如一个月为全年保费的20%、两个月30%、九个月已达100%;各保险人可有自己印在保单上的费率表。手册例子:一年期保单生效35日(按表当作两个月)后由被保险人取消,退款为全年保费×70%。

实务上保险人极少援引此条款,传统看法是既已承保便「逆来顺受」到续保一刻;例外包括涉嫌欺诈(若欺诈可获证明,不靠取消条款也有权即时终止保单)与灾难性经验(例如近年多次恐怖袭击,令继续承保甚至整个险种近乎「自杀」)。此外,任何一方援引取消条款都无须解释原因,这是一项权利,而非条件性特权。

概念边界

取消一定是期满之前提早结束保障;保单到期没有续保只是失效,不应称为取消。取消权也不会自动存在,必须来自保单条文或法律,否则须双方同意。还要分清两条退款路径:保险人取消按比例退,被保险人取消则可能只按短期费率退。至于保险人已能证明欺诈而即时终止保单,属独立的权利,并不属于援引取消条款的情形。

案例

某公司投保一年期财产保单,假设全年保费为12,000元(此金额为假设)。情形一:该类业务经验极差,保险人援引取消条款,提前7天以挂号邮件寄往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取消自保障第66日起生效,退款按比例计算,即12,000×300/365。情形二:公司自行要求取消,保单当时已生效35日,按短期费率表当作两个月,保险人已赚保费为全年的30%,故退款为12,000×70%。两个时点相近,但走短期费率时,保险人所赚比例明显高于按日数比例计算的结果,被保险人拿回的钱较少。若该保单另订明期内曾有索偿便不得由被保险人取消,而公司早前已提出过索偿,则不能行使这项权利。

常见考法

①计算题,给出取消生效日要求按比例算退款,或按短期费率表算百分比退款;②辨析保险人取消与被保险人取消在退款基准上的差别;③问通知方式(提前7天、挂号邮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④情境判断,问保险人证实欺诈时是否非要依赖取消条款不可;⑤概念题,问有没有自动取消权、援引时要不要说明理由、灾难性经验是否属实务上的例外情形。

易错

一是把被保险人取消也当成按比例退款,忽略短期费率退款金额较少;二是搞混「短期保费」与「退款」两个百分比——两个月的短期保费是全年30%,退款才是70%;三是忘记有些保单要求该期内没有索偿才准被保险人取消;四是以为援引取消条款须交代理由,其实双方都没有这个义务;五是把期满不续保当成取消。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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