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貪污 · 《防止賄賂條例》內容重點
简体:防止贪污 · 《防止贿赂条例》内容重点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 Major Provisions of the POBO
定義
《防止賄賂條例》中規管私營及公營界別賄賂行為的核心條文,禁止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禁止他人提供利益,並禁止以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由廉政公署執行。
詳解
貪污的實質是受託人濫用被賦予的權力換取私利。條例由廉署執行,目的是維持講效率、講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並保護主事人不被代理人以權謀私,保險從業員同樣受其約束。
三條主要罪行:①第9(1)條,代理人在辦理主事人業務或事務期間,未獲主事人允許而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例如個人保險代理人收下客戶好處,幫客戶在投保人壽時隱瞞已有疾病;②第9(2)條針對提供利益的一方,上例中的客戶同樣犯法,收授雙方都有罪;③第9(3)條,代理人蓄意以虛假或錯誤的收據、賬目或其他文件欺騙主事人,例如用偽造的投保書向保險公司騙取佣金。以上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
幾個要點: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上,條例的「代理人」包括受僱於或代表主事人行事的人——保險人委任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委任的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委任的持牌業務代表(經紀)以及公司僱員,都對各自主事人負合約及受信責任,要收取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利益必須事先取得許可。「利益」定義極廣,涵蓋金錢、饋贈、貸款、報酬、佣金、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服務、優待及各類財產或財產權益,賞錢、利是、茶錢不論金額都算,唯獨當場享用的飲食(款待)不包括在內。
抗辯方面:第19條訂明任何專業、行業或職業的習慣都不能作為行賄的辯解;第11條訂明受賄者不能辯稱「被要求的事沒有做」,目的達不到一樣有罪。透過第三者間接授受賄賂同屬違法。與公職人員往來時,即使純屬好意也不應提供任何利益,否則可能觸犯第8條;若為誘使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而提供利益則觸犯第4條,公職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及公共機構僱員。跨境貪污方面,只要行賄、索賄或收賄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授受雙方都受條例追究。
概念邊界
這裡針對的是濫用受託權力謀取私利,與洗錢(處理犯罪得益)及保險詐騙(騙取保險金或佣金以外的不誠實索償)屬不同法例與不同罪行,雖然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條法例。當場享用的飲食(款待)不屬「利益」;已獲主事人事先許可而收取的利益不構成第9(1)條罪行。業界慣例、目的未達成、透過第三者轉手,都不能令行為脫離條例範圍。
案例
一名由保險人委任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人,替客戶辦理人壽保險投保。客戶有已存在的疾病,怕核保被加費,於是私下送上一封利是,請代理人在投保書上不填這項病史。若代理人收下,即使金額很小,也沒有事先取得所屬保險人(主事人)的許可,便已觸犯第9(1)條;提供利是的客戶則觸犯第9(2)條。若代理人進一步用偽造的投保書向保險公司領取佣金,另可構成第9(3)條罪行。三者最高刑罰同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反之,若客戶只是在茶餐廳請代理人當場吃一頓,屬款待,不在「利益」定義之內。
常見考法
①條文對號入座,給出情境問觸犯第9(1)、9(2)還是9(3)條;②數字題,最高刑罰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③「利益」範圍辨析,利是/茶錢算不算、款待算不算;④抗辯理由題,考第19條行業慣例與第11條「事沒有做」都不成立;⑤公職人員情境,分辨第8條與第4條;⑥多陳述組合,問哪些人屬條例下的「代理人」。
易錯
最常錯的有四處:一是以為只有收受方犯法,忽略提供利益者同樣有罪;二是以為小額利是、茶錢不算利益,其實不論金額都算,只有當場享用的飲食例外;三是以為行業普遍如此就可脫罪,或以為沒替對方辦事就沒事;四是忽略「事先獲主事人許可」才是免責關鍵,事後告知並不等於獲准。另外跨境情境只要有任何一部分在香港發生即受管轄。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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