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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5 防止贪污目录
7.5.1

防止贪污 · 《防止贿赂条例》内容重点

繁體:防止貪污 · 《防止賄賂條例》內容重點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 Major Provisions of the POBO

定义

《防止贿赂条例》中规管私营及公营界别贿赂行为的核心条文,禁止代理人未经主事人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禁止他人提供利益,并禁止以虚假文件欺骗主事人,由廉政公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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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贪污的实质是受托人滥用被赋予的权力换取私利。条例由廉署执行,目的是维持讲效率、讲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并保护主事人不被代理人以权谋私,保险从业员同样受其约束。

三条主要罪行:①第9(1)条,代理人在办理主事人业务或事务期间,未获主事人允许而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例如个人保险代理人收下客户好处,帮客户在投保人寿时隐瞒已有疾病;②第9(2)条针对提供利益的一方,上例中的客户同样犯法,收授双方都有罪;③第9(3)条,代理人蓄意以虚假或错误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欺骗主事人,例如用伪造的投保书向保险公司骗取佣金。以上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

几个要点:主事人与代理人关系上,条例的「代理人」包括受雇于或代表主事人行事的人——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委任的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以及公司雇员,都对各自主事人负合约及受信责任,要收取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利益必须事先取得许可。「利益」定义极广,涵盖金钱、馈赠、贷款、报酬、佣金、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服务、优待及各类财产或财产权益,赏钱、利是、茶钱不论金额都算,唯独当场享用的饮食(款待)不包括在内。

抗辩方面:第19条订明任何专业、行业或职业的习惯都不能作为行贿的辩解;第11条订明受贿者不能辩称「被要求的事没有做」,目的达不到一样有罪。透过第三者间接授受贿赂同属违法。与公职人员往来时,即使纯属好意也不应提供任何利益,否则可能触犯第8条;若为诱使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而提供利益则触犯第4条,公职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跨境贪污方面,只要行贿、索贿或收贿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发生,授受双方都受条例追究。

概念边界

这里针对的是滥用受托权力谋取私利,与洗钱(处理犯罪得益)及保险诈骗(骗取保险金或佣金以外的不诚实索偿)属不同法例与不同罪行,虽然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条法例。当场享用的饮食(款待)不属「利益」;已获主事人事先许可而收取的利益不构成第9(1)条罪行。业界惯例、目的未达成、透过第三者转手,都不能令行为脱离条例范围。

案例

一名由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人,替客户办理人寿保险投保。客户有已存在的疾病,怕核保被加费,于是私下送上一封利是,请代理人在投保书上不填这项病史。若代理人收下,即使金额很小,也没有事先取得所属保险人(主事人)的许可,便已触犯第9(1)条;提供利是的客户则触犯第9(2)条。若代理人进一步用伪造的投保书向保险公司领取佣金,另可构成第9(3)条罪行。三者最高刑罚同为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反之,若客户只是在茶餐厅请代理人当场吃一顿,属款待,不在「利益」定义之内。

常见考法

①条文对号入座,给出情境问触犯第9(1)、9(2)还是9(3)条;②数字题,最高刑罚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③「利益」范围辨析,利是/茶钱算不算、款待算不算;④抗辩理由题,考第19条行业惯例与第11条「事没有做」都不成立;⑤公职人员情境,分辨第8条与第4条;⑥多陈述组合,问哪些人属条例下的「代理人」。

易错

最常错的有四处:一是以为只有收受方犯法,忽略提供利益者同样有罪;二是以为小额利是、茶钱不算利益,其实不论金额都算,只有当场享用的饮食例外;三是以为行业普遍如此就可脱罪,或以为没替对方办事就没事;四是忽略「事先获主事人许可」才是免责关键,事后告知并不等于获准。另外跨境情境只要有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发生即受管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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