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事宜 · 针对歧视的法例
繁體:平等機會事宜 · 針對歧視的法例Issues Regarding Equal Opportunity · Legislation Addressing Discrimination
定义
指香港由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的四条反歧视条例,分别消除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四类歧视。
详解
平等机会委员会(EOC)是负责推行反歧视法例的机构,其执行的条例共有四条,考试要求把「歧视理由—条例名称—年份」三者对上号。
①《性别歧视条例》,一九九五年,针对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三项理由的歧视;②《残疾歧视条例》,同为一九九五年,针对残疾;③《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一九九七年,针对家庭岗位;④《种族歧视条例》,二零零八年,针对种族。四条之中有两条同为一九九五年制定,最迟的一条是针对种族的二零零八年条例,这一先后次序是常见的记忆点。
对保险业的意义在于:保险业与社会其他行业一样,必须遵守反歧视法律,不能以上述受保护的理由作出法例不容许的差别对待。但首三条条例(即性别、残疾、家庭岗位三条,不包括《种族歧视条例》)各自载有一项内容相同的条文,为保险上的差别对待留下合法空间,其条件在7.3.2讨论。换言之,反歧视法并非一律禁止保险人区分投保人,而是把区分限定在有数据支持且合理的范围内;至于聘任、升迁、性骚扰等雇佣与行为层面的歧视,则完全不获法例允许。
概念边界
本知识点只处理「有哪四条条例、由谁执行、针对哪些歧视理由、哪一年」,不涉及保险人如何具体核保。至于甚么样的差别对待可获豁免,属7.3.2;哪些做法属违法,属7.3.3。另外,四条条例都不是保险专门法例,与《保险业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法例、打击洗钱法例分属不同范畴,不要混为一谈。
案例
某保险公司拟推出一份家居保险,市场部提出按投保人的种族、婚姻状况分别设定不同保费级别。合规同事指出,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种族四类理由分别受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的四条条例保护;其中针对种族的《种族歧视条例》并没有像另外三条那样载有保险上的豁免条文,因此以种族划分保费的做法风险极高。至于按婚姻状况区分,也必须先证明有可靠来源的精算或其他数据支持并属合理,否则同样不获接受。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几条条例、分别是哪几条;②把条例名称与年份配对(一九九五、一九九五、一九九七、二零零八);③问《性别歧视条例》涵盖哪三项理由(性别、婚姻状况、怀孕);④问哪一条条例不含保险豁免条文(种族);⑤给出多项陈述,要求判断哪一项对条例名称或适用范围的描述有误。
易错
最常错的是年份与条例的对应,尤其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误记为一九九五年,或把《种族歧视条例》误记为较早年份。其次是漏掉《性别歧视条例》同时涵盖婚姻状况与怀孕,只记得性别。还有考生误以为四条条例都设有保险豁免条文,忽略了只有首三条才有。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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