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 理赔纠纷
繁體:理賠 · 理賠糾紛Claims Handling · Claims Dispute
定义
理赔纠纷指某宗赔案难以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责任或赔付金额产生争执;保单通常载有仲裁条件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为双方提供法庭诉讼以外的解决路径。
详解
首先要分清谁受这些条款约束。保单里的争议解决条款只对保险合约的双方生效,也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者索偿人之间同样会起争执,但第三者并非合约一方,因此不能被仲裁条件所拘束,只能循一般法律途径处理。
保单层面有两种安排。传统做法是仲裁条件:凡由该保单引起的分歧与争议,须依现行《仲裁条例》(第609章)交付仲裁;若各方对仲裁员或公断人的人选谈不拢,就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现任主席决定;保险人一旦拒绝承担责任,被保险人须自拒赔日起12个日历月内展开仲裁程序,逾期该索偿视为已被放弃。另一种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另类排解程序条件),用以取代仲裁条件:先按香港司法机构发出、于争议时适用的民事调解实务指示进行调解,仍未解决的争议再依第609章仲裁。
两种方式性质不同。仲裁是法律过程,以仲裁员发出对各方最终且具约束力的裁决作结;调解则灵活得多,调解员只从旁协助各方谈出彼此都接受的和解,不会替他们定夺。仲裁虽按正式方式进行,但案件不在法庭聆讯,代表当事人或裁断事项的人甚至不必具法律资格。取得仲裁裁决是保单诉讼权的先决条件;法庭甚少推翻程序恰当的仲裁,例外只有两种情形: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明显错误,或有迹象证明仲裁过程偏向不利于索偿一方。
此外,保险投诉局的索偿纠纷裁决服务是另一条渠道,但受职权范围限制:个案属金钱性质、索偿或争议金额不超过港币100万元、涉案保险人为该局会员、保单属个人保单、保险人已作最终决定、投诉人须于接获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书面投诉、不涉商业工业或第三者保险,且个案并非正在进行法律程序或仲裁。
概念边界
与结清方式的分界:结清是双方无争执下把有效索偿了结的手段,理赔纠纷则是争执已经形成后的处理机制。与第三者索偿的分界:第三者索偿人不受保单争议解决条款约束,其与保险人的争执不走仲裁条件。与保险投诉局的分界:投诉局的裁决服务并非保单条款赋予的权利,而是受职权范围限制的另一渠道,个案若已进入法律程序或仲裁便不受理。
案例
某个人家居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就一宗损失被拒赔,争议金额约港币三十万元(假设数字)。保单载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双方先按香港司法机构的民事调解实务指示委任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只居中协助、不能作出裁断,谈判最终破裂,争议遂依《仲裁条例》(第609章)交付仲裁。若该保单改载仲裁条件,被保险人便须自保险人拒赔当日起计12个日历月内启动仲裁,逾期即视为放弃索偿;若双方对仲裁员人选谈不拢,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任主席决定。至于同一事故中受伤的邻居,属第三者索偿人,不受该保单条款约束。若保单持有人转向保险投诉局投诉,则须符合保险人已作最终决定、于接获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书面提出等条件。
常见考法
①第三者索偿人是否受仲裁条件约束;②仲裁与调解在结果上的分别(具约束力的裁决对比各方接受的和解);③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先调解后仲裁的两段式次序;④数字与名称题:《仲裁条例》第609章、12个日历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任主席、投诉局100万元与六个月;⑤仲裁裁决与诉讼权的关系及法庭推翻仲裁的两种例外;⑥多陈述组合,判断哪几项关于纠纷解决的说法正确。
易错
一是以为仲裁条件也能拘束第三者索偿人;二是把调解当成会作出具约束力决定的程序,忽略调解员不替各方定案;三是误以为有仲裁条件便完全不能上法庭,实际是须先取得裁决才有诉讼权;四是把12个日历月的起算点记成事故日或报案日,其实由保险人拒赔之日起算;五是把投诉局的裁决服务与保单仲裁条款混为一谈,忘记个案不得正在进行法律程序或仲裁。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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