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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3 章 › 3.2 理赔目录
3.2.2b

理赔 ·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

繁體:理賠 ·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Claims Handling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ondition

定义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另类排解程序条件)是一般保险保单中取代仲裁条件的类似条款,规定各方可先按香港民事调解实务指示调解,调解不果的争议再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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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一张一般保险保单可以不设「仲裁条件」,改为载入这项条件。其典型内容分两段:第一段是各方可根据香港司法机构发出、于争议发生时适用的相关民事调解实务指示,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第二段是凡经调解仍未能了结的争议,均须按《仲裁条例》(第609章)交付仲裁裁定。由此可见,本条并非放弃仲裁,而是在仲裁之前多加调解一道程序。

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分清调解与仲裁的性质。两者同属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都是诉讼以外的途径。仲裁是一个法律过程,最终由仲裁员(仲裁人)发出对争议各方最终并具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则是一个灵活的过程,调解员的角色是协助争议各方谈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和解安排,而不是把某个方案强加于人。换言之,调解的结果源于当事人自己的合意,调解员没有裁断权;而仲裁的结果由仲裁员定夺,各方须受其约束。

应试上要钉住三个定位点:条款的两种叫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另类排解程序条件);调解所依据的是司法机构发出的民事调解实务指示,并以争议发生时适用的版本为准;后续仲裁所依据的则是《仲裁条例》(第609章)。此外要记住本条与仲裁条件在同一张保单上属替代关系,不会同时并存。

概念边界

与仲裁条件的分界:仲裁条件直接把分歧导向仲裁,本条则先调解、后仲裁,两者在同一张保单上互相取代而非并列。与诉讼的分界:调解与仲裁都属诉讼以外的方式,不在法庭聆讯。与保险投诉局渠道的分界:本条是保单条款赋予的机制,投诉局的索偿纠纷裁决服务另有职权范围限制,两者来源不同。

案例

一家香港公司就其商业保单的一宗损失与保险人各执一词。该保单没有仲裁条件,改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双方遂按香港司法机构发出、当时适用的民事调解实务指示委任调解员,由调解员分别了解双方立场、居中斡旋并提出可供考虑的方案;由于调解员无权裁断,能否和解全看双方是否都愿意接受。若谈成各方接受的和解,争议即告了结;若调解破裂,按条款该未解决的争议必须依《仲裁条例》(第609章)交付仲裁,由仲裁员作出对双方最终且具约束力的裁决。

常见考法

①调解与仲裁的性质对比,谁能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②本条与仲裁条件是取代关系还是并存关系;③流程次序题,先调解还是先仲裁;④依据题:调解依民事调解实务指示、仲裁依《仲裁条例》第609章;⑤条款别名辨认(另类排解程序条件);⑥多陈述组合,判断哪几项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说法正确。

易错

一是以为调解员如同仲裁员般可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二是把次序倒转,误答先仲裁后调解;三是以为载有本条便无须再仲裁,实则调解不成仍要按第609章仲裁;四是把调解所依据的实务指示误记成《仲裁条例》;五是忽略实务指示以争议发生时适用的版本为准,且这项条件与仲裁条件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张保单上。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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