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及個人保險計劃
简体:团体及个人保险计划Group and Individual Insurance Plans
定義
團體保險指以一份保單同時保障團體內多名成員的安排,最常見於僱員福利計劃,由僱主為員工提供人壽保障,與逐個投保的個人保險計劃相對。
詳解
①基本差異:團體計劃最明顯之處,是許多人共用一份保單受保,這份保單有時稱為總團體保險合約;個人計劃則是為自己或另一個人逐份投保。手冊指出團體保險在僱員福利計劃中角色日增,僱主常把它當作薪金以外的附加福利。②合約各方:立約的是保險人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後者通常為僱主,也可能是會所或其他為成員投保的機構;受保障的成員在保單中被稱為團體被保險人,手冊亦用團體受保生命、受保人這些叫法——成員本身不是合約一方。
③不同計劃:供款計劃下,參加的僱員或其他受保人要分擔一部分保費;非供款計劃下,成員個人毋須為保費出資。④合資格團體:典型是單一僱主為其全體職員(合稱「團體」)投保;此外,並非為購買保險而組成的組織團體,例如會所、工會、體育協會的會員,同樣可算合資格;由不同公司職員組成的多個僱主的團體,也可以共同參加同一計劃。⑤核保:以團體方式大批承接業務,無法也不必像審核個人投保那樣逐一細看,因此通常不會索取每名成員的詳細個人資料。
⑥個人的合資格性:誰可參加一般由僱主決定,條件寫在「在職工作條款」內,要求保障生效當日該人既在受僱狀態,也實際在職(並非患病或休假中)。⑦拒絕參與:合資格者起初可以不參加,供款計劃中尤其常見;日後改變主意想加入,保險人可能要求提供可保權益的證明,用以抵消逆選擇。⑧中止保障:某成員離開僱主或團體而喪失資格,或沒有繳付須付的保費,其個人保障便可能停止;部分計劃設有轉換安排,讓他在限定期間內把原有團體保障改成個人保單,而且一般毋須再證明可保性。
概念邊界
分界點在於是否以一份總團體保險合約同時保障多人,以及立約相對方是團體保單持有人而非各成員。專為購買保險而成立的組織不屬於合資格的組織團體;集體核保不等於零核保,只是不索取詳細個人資料。中途反悔加入須提供可保性證明,與離職轉個人保單通常毋須證明,兩者不可對調。
案例
某貿易公司以一份總團體保險合約為全體職員投保,公司是團體保單持有人,職員是團體被保險人;計劃屬供款計劃,職員須分擔部分保費。核保時保險人並未要求各人遞交詳細個人資料。職員李小姐入職時嫌要供款而不參加,一年後想加入,保險人要求她先提供可保性證明,以防逆選擇。同事王先生在保障生效當日仍在病假,按在職工作條款不符合「在職」要求。其後王先生辭職,團體保障停止,但該計劃容許他在限定期間內改為個人保單,且一般毋須提供可保性證明。
常見考法
①名詞辨析——總團體保險合約、團體保單持有人、團體被保險人,誰才是合約一方;②供款與非供款計劃的定義對調;③合資格團體的範圍,尤其「並非為買保險而成立」這一限定與多個僱主的團體;④在職工作條款的雙重要求(受僱且在職);⑤何時須提供可保性證明;⑥情境題判斷某成員保障是否已中止、能否轉為個人保單。
易錯
①以為每名僱員各持一份保單,或誤當僱員為合約一方;②把供款/非供款的出資方記反;③以為團體計劃完全不核保;④只記「受僱」而漏掉「在職(非患病或休假)」;⑤把兩種可保性證明的情形顛倒,誤答離職轉個人保單必須證明;⑥忽略轉換設有期限;⑦以為團體保單持有人只能是僱主,漏掉會所等機構。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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