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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2 保护个人资料目录
7.2.2

保护个人资料 · 在保险上的应用

繁體:保護個人資料 · 在保險上的應用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 Insurance Applications

定义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要求落到保险日常运作上的具体做法,主要依据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给保险业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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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公署这份《指引》针对保险从业员经常遇到的真实工作场景,覆盖客户资料的收集、储存、使用、保安及处理查阅要求,实务上可分五类情境。

①收集客户的医疗资料:人寿或健康保险的投保申请、以及此类保单的索偿处理,往往要取得医疗资料,但不得超乎适度,否则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手册的例子是:索偿人申请的是切除扁桃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一般不需要索取他十年前膝盖手术的医疗纪录,除非能说明该资料与本次索偿相关。收集方式亦须公平合法,以欺诈或失实陈述取得资料不算公平。

②收集身份证号码及副本:受第1原则及私隐专员发出的《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规管。除非法律授权,或属《守则》第2.3段列明的准许情况,否则不得收集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分代号;例如保险人为确保赔款付给正确的人,可能需要客户或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收集副本须遵从《守则》第3.2段,例如为证明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第3条而收取人寿保险客户的身份证副本。

③聘用私家侦探调查可疑索偿:侦探本身受《条例》约束,而委任的保险人须留意可能要为其行为负转承责任。隐蔽方式取得资料一般不属公平,但个案情况不同——若合理怀疑人身伤害索偿涉及欺诈,又无其他实际可行方法取证,采用人身监察或属合理;调查中不应收集与索偿无关的私生活资料。

④直接促销中的收集与使用:从业员跳槽到另一家保险机构时,不得把旧委托人或旧雇主档案里旧客户的保单文件复印带走;把这些资料用来推广新东家的产品,也很可能已经偏离当初收集时的目的。

⑤职员及代理的查阅、储存与处理:属第4原则,例如邮寄或专人送递用密封信封、敏感资料(如身份证号码)不得从信封窗口露出、只限收件人拆阅的注明「私人及机密」;代理在办公地方以外与客户会面时,须防止文件被无关人士看到、对话被听到,机构亦应提供清晰指引。

概念边界

7.2.2讲的是《指引》在保险场景的应用示例,不是《条例》本身的框架;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定义、豁免、直接促销第6A部的通知与刑罚、以及外判予资料处理者的合规方法,属《条例》特点部分。另外,《指引》是协助业界依从的指引,不是发牌或操守规管文件;对中介人向保单持有人的照顾责任、专业弥偿保险要求,也不在此范围。

案例

某人寿保险客户投保后申请扁桃腺切除手术的医疗费用赔偿,理赔人员向医院索取其全部病历,包括十年前的膝盖手术纪录。除非保险人能说明该纪录与今次索偿有关,否则属收集超乎适度的资料,违反第1原则。其后保险人怀疑另一宗人身伤害索偿造假,聘请私家侦探;由于没有其他实际可行的取证方法,以人身监察记录索偿人的活动可属合理,但侦探顺带记录索偿人的家庭私生活则不应收集,且保险人可能要为侦探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承保部门另需客户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以确保赔款付给正确的人,属《守则》准许的情况。

常见考法

①情境判断——给出收集医疗资料、身份证副本、聘用私家侦探或转职带走客户名单的情节,问是否违反、违反哪项保障资料原则;②对应原则——把邮寄安全、窗口信封、「私人及机密」归到第4原则,把过量收集与不公平手法归到第1原则;③文件名称辨识——《指引》由公署发出,另一份小册子由公署与香港保险业联会共同发行;④细节引用——《守则》第2.3段、第3.2段、《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第3条;⑤多陈述组合判断对错。

易错

①以为隐蔽取证一律违法——一般不属公平,但在合理怀疑欺诈且无其他可行方法时可获支持;②把邮寄保安错记成第1原则,其实属第4原则的保安要求;③以为委任了私家侦探责任就转到侦探身上,忽略保险人的转承责任;④以为身份证号码可随意收集,忘记须获法律授权或属《守则》准许情况;⑤以为自己服务过的客户资料可以带到新公司使用,忽略这既是不公平收集,也改变了原来的收集目的。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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