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考派HK WisePrep
卷一 › 第 6 章 › 6.2 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目錄
6.2.4

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發牌

简体: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发牌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Grant of Licence

定義

發牌指保險業監管局依《保險業條例》審批五類保險中介人牌照的制度,核心是申請人及其控權人、合夥人、董事與負責人都必須符合並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看動畫講解兩分鐘內 · 在微信中打開

詳解

第一層是「適當人選」要求。它不是一次性入閘門檻,而是持續性要求,續牌申請同樣適用。若申請人是商號(獨資經營、合夥或公司),其控權人、合夥人及董事(如適用)都須是與經營該業務系列受規管活動有聯繫的適當人選。「控權人」有明確界定:獨資經營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獨資經營所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合夥與公司則指對資本/利潤或已發行股本享有或控制不少於15%權益、可行使或支配不少於15%投票權,又或對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

第二層是五類牌照各自的條件。①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獨資、合夥或公司均可申請,須獲至少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為代理人;②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同樣須獲至少一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③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須獲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正在申請該牌照的人委任;④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公司及其董事須為適當人選,並須能符合有關資本要求、淨資產及專業彌償保險等事宜的規定;⑤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須獲至少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或其牌照申請人委任。五類之間互不兼持,也不得同時提出申請。

第三層是負責人。每間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至少要委任一名負責人,監督受規管活動的進行,並建立監控與程序,以符合《保險業條例》第90條的操守規定。負責人須是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經紀)或該牌照的申請人、屬適當人選,並有充分權限及足夠資源支援。保監局依第133條發出指引23(2019年9月23日生效),把準則分為個人的準則與商業實體的準則;個人牌照申請人須具指定學歷或專業資格並考獲相關IIQE試卷及格,擬委任負責人的經驗一般期望達到行業五年,當中包含管理崗位兩年以上。

概念邊界

發牌講的是「取得與保持牌照的條件」,與6.2.3的多重角色限制(同一人可兼任哪些身份)互為表裡但切入點不同;也不同於6.2.5其他監管措施(保監局訂立規則、發出守則與指引及最高委任數目等執行權力)。另須留意,指引23只是準則說明,既非法律意見亦不具法律效力,所列事項並不窮盡,保監局仍可考慮它認為相關的任何資料。

案例

某公司擬申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牌照。股東甲持有已發行股本兩成(假設數字),超過15%門檻,屬控權人,因此甲、公司本身及全體董事均須獲保監局信納為適當人選。公司擬委任乙為負責人:乙須先是持牌業務代表(經紀),或已就該牌照提出申請,並具備與公司業務性質、規模及所負責任相稱的經驗。此外,公司要令保監局信納它能達到條例及據第129條訂立的規則所定的財務門檻,包括資本水平與淨資產,須投購專業彌償保險,並把客戶款項另行開戶處理、妥善保存簿冊。若乙同時想出任另一間經紀公司的負責人,除非兩間同屬一個公司集團、有共同股東或有保監局接受的其他理據,一般不獲准許。

常見考法

①數字題——控權人15%門檻、須獲最少一名(間)委任、負責人年資與管理年資、指引23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②條文號——第90條操守規定、第133條據以發出指引;③配對題——把五類牌照與其專屬條件(由誰委任、誰要資本與專業彌償保險)對上;④情境判斷——申請人已持另一類牌照或想兼任兩間經紀公司負責人是否合規;⑤多陳述組合,問哪幾項屬於適當人選的考慮事宜。

易錯

①以為「適當人選」只在申請時審查一次,忘了它是持續要求且適用於續牌;②把資本、淨資產及專業彌償保險方面的要求誤安到保險代理機構頭上,那其實是經紀公司的條件;③漏記負責人必須先具業務代表(代理人/經紀)身份或已提出該牌照申請;④把15%誤記成過半數,或只記投票權而漏掉資本/利潤、已發行股本與最終管理控制權等情形;⑤誤以為指引23具法律效力且所列準則已列盡。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港考派微信小程式碼,微信掃碼即可打開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
讀完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在微信中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