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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6 章 › 6.2 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目錄
6.2.3

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角色

简体: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持牌保险中介人的多重角色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Multiple Capacities of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定義

指現行條例針對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人員、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人員及兩類持牌業務代表所設的兼任限制,避免同一人身兼代理方與經紀方等多重身分進行受規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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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限制對象共分四組。第一組是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人或合夥人,以及在該機構內掌管或操控受規管活動事宜的董事或僱員。這類人不得再有以下任何一重身分:另一家代理機構的經營人或合夥人;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掛在另一家代理機構名下的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在另一家代理機構裡掌管受規管活動的董事或僱員;或在某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裡掌管受規管活動的董事或僱員。

第二組是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內掌管或操控受規管活動事宜的董事或僱員。他們不可同時擔任代理機構的經營人或合夥人、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或代理機構裡掌管受規管活動的董事或僱員。

第三、四組針對兩類業務代表。業務代表(代理人)行事不得越出所屬代理機構牌照涵蓋的業務範圍,也不得同時掛在第二家代理機構名下擔任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則不得越出所屬經紀公司牌照的業務範圍行事。

可留意兩條線索:其一,限制只落在「掌管或操控受規管活動」的董事或僱員身上,並非公司內每一名職員;其二,規管的重點是把代理方與經紀方切開——代理人以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身分行事,而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立場相反。這一思路與修訂前條例的做法一脈相承:當時已禁止一人同時是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無論面對的是同一客戶還是不同客戶。

概念邊界

本條管的是「身分兼任」,不是牌照涵蓋哪些業務系列,也不是發牌條件或「適當人選」準則。它並不禁止一名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同時做多於一家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也不約束公司內不掌管受規管活動的一般職員。至於保險人須為其委任代理人的作為承擔轉承責任,屬第68條的課題,不在此列。

案例

陳先生是甲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董事,並直接掌管該機構的受規管活動。乙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邀他出任董事兼主管經紀業務,這屬於被禁止的兼任,因為代理機構的管理層不得同時在經紀公司裡掌管受規管活動。他若改為自己申領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牌照,同樣不獲准。同一機構的李小姐持業務代表(代理人)牌照,想再掛靠丙代理機構承接生意,亦不可行;而且她只能在甲機構牌照覆蓋的業務範圍內展業,不能替客戶處理該範圍以外的業務系列。

常見考法

①給出某人現職身分與擬兼任身分,問是否違反限制;②問哪類人不受這些限制(如不掌管受規管活動的普通僱員);③四組對象各自的禁止清單作配對;④兩類業務代表不得越出所屬機構或公司牌照業務範圍的規定;⑤與舊制度禁止同時任代理人及經紀的規定作比較;⑥多陳述組合題,要求判斷哪幾項正確。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把限制擴大到公司內所有董事與僱員,其實條文只針對掌管或操控受規管活動的人。其次是漏記業務代表(代理人)不得兼任另一代理機構業務代表這一項,而手冊對業務代表(經紀)只列出不得越出所屬經紀公司牌照業務範圍。另有考生誤以為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只能代表一家保險人,或把「業務範圍」與「持牌人類別」混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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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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