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
简体: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Hong Kong
定義
本節講香港對獲授權保險人的三重規管:法定的《保險業條例》審慎監管、業界自律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以及處理個人保單金錢糾紛的保險投訴局。
詳解
這一節的主線是「一法、一守則、一機制」,三者由硬到軟、由入市到出事,層層銜接。
先看6.1.1《保險業條例》,它是整個規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原稱《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生效,2017年6月26日更名並由保險業監管局接手保監處職能。它管的是保險人能不能入市、留不留得住(授權、股本、償付準備金、適當人選、在港資產、呈報),屬強制性的審慎監管,也是保監局各項指引和後文中介人持牌制度的賦權來源。
再看6.1.2《承保商專業守則》,它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起推行,性質是自律而非法例。條例保的是保險人「有沒有錢賠、由誰來營運」,守則保的是保險人「做事夠不夠好」——銷售資料、投保書、保單、行政管理、索償處理的應有水平,以及保險人要管好自己的代理人。注意它只覆蓋在香港簽發、由香港居民個人以私人身分投保的保單。
最後是6.1.3保險投訴局,2018年1月16日成立,是當條例與守則的要求落空時,個別保單持有人可用的另類爭議解決出口。三者的扣連點很清楚:守則要求保險人成為投訴局會員,而投訴委員會判斷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正是參照守則第三章「索償」。反過來,中介人的不當行為不歸投訴局,要循保監局按條例賦予的權力處理,這一句正好把三個子知識點的邊界收口。
概念邊界
本節只談對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的規管;中介人的持牌制度、多重角色、發牌與其他監管措施屬6.2。條例賦權與保監局的干預、紀律權力在本節,中介人操守的具體規定不在本節。投訴局處理的是保險人與個別保單持有人之間的金錢爭議,不涉發牌與紀律;商業、工業、第三者保險及已進入訴訟或仲裁者一律不受理。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則屬7.1。
案例
某海外集團在港設子公司承保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因涉法定(強制)業務,實繳股本最低二千萬港元,並須符合償付準備金、董事及控權人、足夠再保險安排等要求,其與同集團再保險人的分保安排會按《指引12》審視——這是6.1.1層面。獲授權後它承保個人醫療保單,銷售資料須準確不誤導,投保書須以淺白語言說明最高誠信——這是6.1.2層面。若它在從未要求填交投保書的情況下,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發出最終拒賠決定,保單持有人可先走保險人有文件紀錄的內部投訴程序,仍不滿意則在接獲最終決定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投訴局提出,由投訴委員會參照守則「索償」一章裁斷,賠償上限100萬港元,保險人不得上訴——這是6.1.3層面。
常見考法
本節數字與機構名密集,是穩拿分的送分區。常見題型:年份日期配對(1983年生效、2015年7月10日通過、2017年6月26日更名、一九九九年五月推行守則、2018年1月16日成立投訴局、2018年7月16日推出調解服務);金額門檻(一千萬/二千萬/二百萬股本、100萬港元上限);機構職能歸屬,問某事應找保監局、保聯還是投訴局;情境判斷題給一宗個案逐條對照守則或投訴局受理條件。
易錯
最易混的是三者的性質與出處:條例是法例、由保監局執行;守則是保聯的自律守則;投訴局是爭議解決機制而非監管機構。其次是「保監局」與已解散的「保監處」不分。再者是適用範圍:守則與投訴局都只限個人私人用途保單,條例則規管所有獲授權保險人,考生常把公司保單、商業保單錯套進守則或投訴局。另要記牢中介人不當行為不歸投訴局管。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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