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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2 章 › 2.4 強積金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目錄
2.4.2

強積金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 · 強積金附屬法例

简体:强积金法例、守则、指引及标准 · 强积金附属法例MPF Legislation, Codes,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 MP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定義

強積金附屬法例指依《強積金條例》第 46 條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規例,以及依第 47 條由積金局訂立的規則,兩者都具附屬法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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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考點很聚焦:誰訂、依哪一條、管哪些事,以及兩類文件同樣屬附屬法例。

一類是規例,訂立者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凡條例要求或容許以規例訂明的事項,以及為實現條例目標而有需要或便於訂明的事項,都可用規例處理;第 46 條另指明了若干目的,包括:①計劃怎樣運作,如對受託人的要求、登記參加計劃與供款的要求、累算權益的可調動性及提取安排、投資方面的規定;②依《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註冊的計劃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時的要求,以及獲豁免後的持續監察規定;③須繳交的費用屬哪些類別、款額多少,核准成為受託人的費用即屬一例。依第 46 條訂出的規例,身份是附屬法例。

另一類是規則,訂立者是積金局。條例要求或容許以規則訂明的事項由積金局處理;第 47 條同樣指明了目的,涵蓋計劃的管理,以及強制性供款的支付等事宜。依第 47 條訂出的規則,也是附屬法例。

分辨竅門:偏制度框架層面的——計劃運作規定、與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銜接、收費的類別與款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規例處理;偏日常行政操作的——計劃管理、強制性供款如何支付——則由積金局以規則處理。

概念邊界

附屬法例只涵蓋第 46 條的規例與第 47 條的規則,不包括積金局發出的守則、指引和標準,後者屬增補性文件,沒有附屬法例地位。它也不同於作為主體法例的《強積金條例》本身:附屬法例是在主體法例授權下訂立的下游文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則是獨立條例,只在豁免申請與持續監察這一環被強積金規例銜接。

案例

某信託公司擬申請成為強積金核准受託人,想知道要交多少費用、依據在哪。答案不在《強積金條例》正文,而在依第 46 條訂立的規例裡——規例可訂明須繳交費用的類別和款額,核准成為受託人的費用正屬此類;同一層文件也規定了登記參加計劃與供款的要求。若該公司改問強制性供款如何支付、計劃日常管理要守什麼,就應查積金局依第 47 條訂立的規則。查錯層級,往往就是從「該看規例還是規則」這一步開始出錯。

常見考法

①配對題,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積金局」與「第 46 條規例/第 47 條規則」打亂;②問哪些文件屬附屬法例(規例與規則皆屬,守則指引不屬);③列出規例可訂明的事項,要求挑出不屬於的一項;④情境題給出某項具體要求(可調動性、提取安排、核准受託人的費用、強制性供款的支付),問其規範載於何處。

易錯

最常見是訂立主體互換,誤以為規例由積金局訂立、規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其次是只承認規例是附屬法例,忘了規則同樣是。第三是把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申請與持續監察規定錯放進第 47 條規則,手冊把它列在第 46 條規例的目的之中。第四是把守則、指引一併算作附屬法例。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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