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法例、守則、指引及標準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
简体:强积金法例、守则、指引及标准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MPF Legislation, Codes,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 (MPFSO)
定義
《強積金條例》是為整套強積金計劃制度搭建架構的主體法例,訂明這些與就業掛鈎、由私營機構而非政府經辦、用以為在職人士儲備退休利益的計劃如何設立、註冊和受規管。
詳解
先把定性記牢:它是主體法例(primary statute),負責搭骨架;而這套計劃的三個底色是——與就業掛鈎、由私營機構經辦而非政府營辦、目的是替在職人士累積退休時可取用的利益。骨架以外的細節,交給下游的規例、規則以及積金局的守則與指引去補。
條例開列的立法目的,考試常要求辨認某項安排出自哪一項。建議分四組記:①計劃本身——為非政府營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設立訂定條文,使退休利益獲得資金支持,並就向計劃供款、就計劃的註冊分別作出規定;②規管與機構——就有關規管架構訂定條文,並設立權力機構即積金局,負責監督計劃的行政及管理;③受託人——就核准何人可擔任計劃受託人訂定條文,並就對核准受託人的管制與規管作出規定;④範圍與銜接——讓若干類別的人士獲豁免而無須向計劃供款;對與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意見作出規管;並對其他條例(當中包括與退休金有關的條例)作相應修訂,以及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第三、四組最值得留意:銷售推銷與提供意見這一項,正是日後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的上游依據;豁免若干類別人士那一項,則對應獲豁免人士的安排。研習手冊往後各章,基本上就是把這些立法目的逐條展開成實務細節。
概念邊界
它屬主體法例,與依其授權訂立的附屬法例(規例、規則)不在同一層級,後者是下游產物。積金局發出的守則、指引與標準更不是法例,只屬增補性文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426 章)是另一條獨立條例,《強積金條例》只是對其他條例(含與退休金有關的條例)作相應修訂,並沒有取代它們。
案例
某僱主向持牌強積金中介人抱怨:「憑什麼由官方來管我公司選用的受託人?」中介人可回應:受託人須獲核准、並受持續的管制及規管,本身就是《強積金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同一條例亦設立了積金局這個權力機構,專責監督計劃的行政及管理。僱主再問為何某些外籍派駐同事不用供款,中介人指出條例另有一項目的,是讓若干類別的人士獲豁免而無須向計劃供款,具體類別則要看下游的附屬法例。這樣的回答既點出依據,也說明細則落在哪一層文件。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強積金條例》屬主體法例還是附屬法例;②把某項立法目的改寫後問「以下哪項不是其立法目的」;③用關鍵詞設陷,如「由政府營辦」「與就業無關」「由積金局直接管理基金」;④多陳述組合,把設立積金局、核准受託人、規管銷售推銷、豁免若干類別人士混編成選項;⑤情境題給出一項具體規定,要求判斷其依據落在哪一層文件。
易錯
一是誤以為強積金計劃由政府營辦,或以為積金局直接經營計劃;手冊是非政府營辦、私營機構管理,積金局只監督行政及管理。二是把守則、指引也說成「強積金法例」。三是漏掉銷售、推銷及提供意見這項立法目的,誤以為中介人規管與本條例無關。四是把「豁免若干類別的人士」錯記成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兩者對象不同。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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