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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6 章 › 6.2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目录
6.2.3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持牌保险中介人的多重角色

繁體: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角色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Multiple Capacities of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定义

指现行条例针对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人员、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人员及两类持牌业务代表所设的兼任限制,避免同一人身兼代理方与经纪方等多重身份进行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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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限制对象共分四组。第一组是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以及在该机构内掌管或操控受规管活动事宜的董事或雇员。这类人不得再有以下任何一重身份:另一家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挂在另一家代理机构名下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在另一家代理机构里掌管受规管活动的董事或雇员;或在某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里掌管受规管活动的董事或雇员。

第二组是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内掌管或操控受规管活动事宜的董事或雇员。他们不可同时担任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或代理机构里掌管受规管活动的董事或雇员。

第三、四组针对两类业务代表。业务代表(代理人)行事不得越出所属代理机构牌照涵盖的业务范围,也不得同时挂在第二家代理机构名下担任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则不得越出所属经纪公司牌照的业务范围行事。

可留意两条线索:其一,限制只落在「掌管或操控受规管活动」的董事或雇员身上,并非公司内每一名职员;其二,规管的重点是把代理方与经纪方切开——代理人以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身份行事,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是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代理,立场相反。这一思路与修订前条例的做法一脉相承:当时已禁止一人同时是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无论面对的是同一客户还是不同客户。

概念边界

本条管的是「身份兼任」,不是牌照涵盖哪些业务系列,也不是发牌条件或「适当人选」准则。它并不禁止一名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同时做多于一家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不约束公司内不掌管受规管活动的一般职员。至于保险人须为其委任代理人的作为承担转承责任,属第68条的课题,不在此列。

案例

陈先生是甲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董事,并直接掌管该机构的受规管活动。乙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邀他出任董事兼主管经纪业务,这属于被禁止的兼任,因为代理机构的管理层不得同时在经纪公司里掌管受规管活动。他若改为自己申领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牌照,同样不获准。同一机构的李小姐持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想再挂靠丙代理机构承接生意,亦不可行;而且她只能在甲机构牌照覆盖的业务范围内展业,不能替客户处理该范围以外的业务系列。

常见考法

①给出某人现职身份与拟兼任身份,问是否违反限制;②问哪类人不受这些限制(如不掌管受规管活动的普通雇员);③四组对象各自的禁止清单作配对;④两类业务代表不得越出所属机构或公司牌照业务范围的规定;⑤与旧制度禁止同时任代理人及经纪的规定作比较;⑥多陈述组合题,要求判断哪几项正确。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把限制扩大到公司内所有董事与雇员,其实条文只针对掌管或操控受规管活动的人。其次是漏记业务代表(代理人)不得兼任另一代理机构业务代表这一项,而手册对业务代表(经纪)只列出不得越出所属经纪公司牌照业务范围。另有考生误以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只能代表一家保险人,或把「业务范围」与「持牌人类别」混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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