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监管保险中介人的持牌制度的基本规定
繁體: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監管保險中介人的持牌制度的基本規定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Basic Requirements of the Licensing Regime for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定义
指自2019年9月23日起,凡在经营业务或受雇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受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在进行),除获豁免外必须先取得保险业监管局所发牌照的法定发牌制度。
详解
制度沿革:旧的自我监管制度由1995年6月30日运作至2019年9月22日,依《保险业条例》(前称《保险公司条例》)第X部,中介人须向三个自律规管机构之一登记,即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IARB)、香港保险顾问联会(CIB)、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PIBA);修订前条例禁止同一人同时是获委任保险代理人与获授权保险经纪,不论面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保监局于2017年6月26日接手保监处对保险公司的规管职能,再于2019年9月23日接手中介人规管,改为直接发牌。
受规管活动共四项:①洽商或安排保险合约;②邀请、诱使或企图邀请诱使他人订立保险合约;③邀请、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作出「关键决定」;④提供「受规管意见」。关键决定与受规管意见所涉事项相同,共六类:申请或建议投保、保单发出/延续/续期、取消/终止/退保/转让、行使保单权利、更改条款条件、提出或了结索偿。从香港以外向公众积极推广其保险服务,亦视为显示进行受规管活动。
豁免方面,条文不区分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是否保险人雇员;获授权保险人本身的法定豁免不延伸至其代理人,故保险人直销人员若以其代表身份就承保范围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意见,须先领个人保险代理牌照。就提供受规管意见获豁免者包括大律师、律师、会计师、信托公司、精算师,报章/电视/电台及向公众发送电子通讯,评定损失及代保险人了结索偿的业务,公司向「指明公司」提供意见,纯文书或行政职责,纯再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的雇员,以及雇员只涉及风险评定、厘定条款条件或处理索偿的情形。
持牌人共五类: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代理机构与经纪公司至少须有一名负责人,负责人须为相应的持牌业务代表,且委任前须先获保监局认可。过渡安排上,制度生效前有效登记者被视作已持牌,为期三年,保监局在三年过渡期内陆续邀请他们递交正式牌照申请。
概念边界
这里讲的是「谁必须领牌、领哪一类牌」,不涉及发牌条件与「适当人选」准则(属6.2.4),也不处理保险人对代理人作为的转承责任(属6.2.2)。纯粹文书或行政工作、损失评估业务、专业人士就其本业发表意见等,不落入须领牌的受规管意见范围;但保险人的直销人员并不因受雇于保险人而获豁免。旧制度的登记身份亦已被牌照取代,只以过渡安排延续三年。
案例
某获授权保险人设立电话直销组,组员向来电市民解释一款医疗保单的承保范围并劝说投保。虽然他们是保险人的雇员,但条文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保险人自身的豁免也不延伸至其代理人,故须先取得个人保险代理牌照。同一保险人的核保组同事只负责风险评定及厘定条款条件,理赔组同事只处理索偿,则落入雇员豁免,无须领牌。另一间保险代理机构的文员只负责输入资料及归档,属纯文书行政职责,同样获豁免;但该机构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且该负责人本身是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委任前须先经保监局认可。
常见考法
①日期与机构名——2019年9月23日、1995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22日、2017年6月26日、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简称;②四项受规管活动与六项关键决定/受规管意见事项的辨认;③给出某人的工作情境,问是否须领牌、领哪一类牌;④豁免清单的「哪一项不属于」;⑤五类持牌人及负责人规定;⑥三年过渡安排的适用对象。
易错
以为保险人雇员一律无须领牌(实则只有指定情形获豁免);把保险人的法定豁免误推及其代理人;混淆「持牌保险代理人」(含机构、个人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与「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这一具体牌照类别;忘记负责人必须本身持业务代表牌照并须事先获保监局认可;忽略在香港境外向公众积极推广也算显示进行受规管活动。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