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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6 章 › 6.2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目录
6.2.4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发牌

繁體: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發牌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Grant of Licence

定义

发牌指保险业监管局依《保险业条例》审批五类保险中介人牌照的制度,核心是申请人及其控权人、合伙人、董事与负责人都必须符合并持续符合「适当人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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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层是「适当人选」要求。它不是一次性入闸门槛,而是持续性要求,续牌申请同样适用。若申请人是商号(独资经营、合伙或公司),其控权人、合伙人及董事(如适用)都须是与经营该业务系列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控权人」有明确界定:独资经营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独资经营所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合伙与公司则指对资本/利润或已发行股本享有或控制不少于15%权益、可行使或支配不少于15%投票权,又或对管理行使最终控制权的人。

第二层是五类牌照各自的条件。①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独资、合伙或公司均可申请,须获至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②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同样须获至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③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须获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正在申请该牌照的人委任;④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公司及其董事须为适当人选,并须能符合有关资本要求、净资产及专业弥偿保险等事宜的规定;⑤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须获至少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或其牌照申请人委任。五类之间互不兼持,也不得同时提出申请。

第三层是负责人。每间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至少要委任一名负责人,监督受规管活动的进行,并建立监控与程序,以符合《保险业条例》第90条的操守规定。负责人须是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经纪)或该牌照的申请人、属适当人选,并有充分权限及足够资源支援。保监局依第133条发出指引23(2019年9月23日生效),把准则分为个人的准则与商业实体的准则;个人牌照申请人须具指定学历或专业资格并考获相关IIQE试卷及格,拟委任负责人的经验一般期望达到行业五年,当中包含管理岗位两年以上。

概念边界

发牌讲的是「取得与保持牌照的条件」,与6.2.3的多重角色限制(同一人可兼任哪些身份)互为表里但切入点不同;也不同于6.2.5其他监管措施(保监局订立规则、发出守则与指引及最高委任数目等执行权力)。另须留意,指引23只是准则说明,既非法律意见亦不具法律效力,所列事项并不穷尽,保监局仍可考虑它认为相关的任何资料。

案例

某公司拟申请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股东甲持有已发行股本两成(假设数字),超过15%门槛,属控权人,因此甲、公司本身及全体董事均须获保监局信纳为适当人选。公司拟委任乙为负责人:乙须先是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或已就该牌照提出申请,并具备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及所负责任相称的经验。此外,公司要令保监局信纳它能达到条例及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所定的财务门槛,包括资本水平与净资产,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并把客户款项另行开户处理、妥善保存簿册。若乙同时想出任另一间经纪公司的负责人,除非两间同属一个公司集团、有共同股东或有保监局接受的其他理据,一般不获准许。

常见考法

①数字题——控权人15%门槛、须获最少一名(间)委任、负责人年资与管理年资、指引23于2019年9月23日生效;②条文号——第90条操守规定、第133条据以发出指引;③配对题——把五类牌照与其专属条件(由谁委任、谁要资本与专业弥偿保险)对上;④情境判断——申请人已持另一类牌照或想兼任两间经纪公司负责人是否合规;⑤多陈述组合,问哪几项属于适当人选的考虑事宜。

易错

①以为「适当人选」只在申请时审查一次,忘了它是持续要求且适用于续牌;②把资本、净资产及专业弥偿保险方面的要求误安到保险代理机构头上,那其实是经纪公司的条件;③漏记负责人必须先具业务代表(代理人/经纪)身份或已提出该牌照申请;④把15%误记成过半数,或只记投票权而漏掉资本/利润、已发行股本与最终管理控制权等情形;⑤误以为指引23具法律效力且所列准则已列尽。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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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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