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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6 章 › 6.1 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目录
6.1

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

繁體: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Hong Kong

定义

本节讲香港对获授权保险人的三重规管:法定的《保险业条例》审慎监管、业界自律的《承保商专业守则》,以及处理个人保单金钱纠纷的保险投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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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节的主线是「一法、一守则、一机制」,三者由硬到软、由入市到出事,层层衔接。

先看6.1.1《保险业条例》,它是整个规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原称《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生效,2017年6月26日更名并由保监局接手保监处职能。它管的是保险人能不能入市、留不留得住(授权、股本、偿付准备金、适当人选、在港资产、呈报),属强制性的审慎监管,也是保监局各项指引和后文中介人持牌制度的赋权来源。

再看6.1.2《承保商专业守则》,它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起推行,性质是自律而非法例。条例保的是保险人「有没有钱赔、由谁来营运」,守则保的是保险人「做事够不够好」——销售资料、投保书、保单、行政管理、索偿处理的应有水平,以及保险人要管好自己的代理人。注意它只覆盖在香港签发、由香港居民个人以私人身分投保的保单。

最后是6.1.3保险投诉局,2018年1月16日成立,是当条例与守则的要求落空时,个别保单持有人可用的另类争议解决出口。三者的扣连点很清楚:守则要求保险人成为投诉局会员,而投诉委员会判断何谓优良保险惯例时,正是参照守则第三章「索偿」。反过来,中介人的不当行为不归投诉局,要循保监局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处理,这一句正好把三个子知识点的边界收口。

概念边界

本节只谈对保险人(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中介人的持牌制度、多重角色、发牌与其他监管措施属6.2。条例赋权与保监局的干预、纪律权力在本节,中介人操守的具体规定不在本节。投诉局处理的是保险人与个别保单持有人之间的金钱争议,不涉发牌与纪律;商业、工业、第三者保险及已进入诉讼或仲裁者一律不受理。中介人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则属7.1。

案例

某海外集团在港设子公司承保雇员补偿及汽车保险,因涉法定(强制)业务,实缴股本最低二千万港元,并须符合偿付准备金、董事及控权人、足够再保险安排等要求,其与同集团再保险人的分保安排会按《指引12》审视——这是6.1.1层面。获授权后它承保个人医疗保单,销售资料须准确不误导,投保书须以浅白语言说明最高诚信——这是6.1.2层面。若它在从未要求填交投保书的情况下,以「未披露重要事实」为由发出最终拒赔决定,保单持有人可先走保险人有文件纪录的内部投诉程序,仍不满意则在接获最终决定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向投诉局提出,由投诉委员会参照守则「索偿」一章裁断,赔偿上限100万港元,保险人不得上诉——这是6.1.3层面。

常见考法

本节数字与机构名密集,是稳拿分的送分区。常见题型:年份日期配对(1983年生效、2015年7月10日通过、2017年6月26日更名、一九九九年五月推行守则、2018年1月16日成立投诉局、2018年7月16日推出调解服务);金额门槛(一千万/二千万/二百万股本、100万港元上限);机构职能归属,问某事应找保监局、保联还是投诉局;情境判断题给一宗个案逐条对照守则或投诉局受理条件。

易错

最易混的是三者的性质与出处:条例是法例、由保监局执行;守则是保联的自律守则;投诉局是争议解决机制而非监管机构。其次是「保监局」与已解散的「保监处」不分。再者是适用范围:守则与投诉局都只限个人私人用途保单,条例则规管所有获授权保险人,考生常把公司保单、商业保单错套进守则或投诉局。另要记牢中介人不当行为不归投诉局管。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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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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