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的特点
繁體:強積金制度的特點Sali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PF System
定义
指强积金作为第二支柱制度所具备的五项主要性质:强制参与、以就业为本、界定供款、由私营机构管理,以及具备足额资金。
详解
强制参与:除获豁免人士外,有关雇主、有关雇员与自雇人士均须加入强积金计划。制度落地前估计只有约三分之一在职人口(约110万人)有某类职业退休保障;至2023年9月30日,已有85%就业人口(约314万人)受强积金或其他退休计划覆盖,余下者多属法律上无须参加本地计划,如已有海外退休计划的在职人士、18岁以下或65岁及以上雇员、家庭佣工。
就业为本:雇主先选受托人、参加一个或多个计划,再替有关雇员办登记,雇员在该计划的基金内自选。劳资各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缴强制性供款;月入不足最低有关入息水平7,100元者,雇员免供而雇主照供5%;超出每月30,000元上限的部分双方均免。自雇人士除获豁免外,不论入息高低都要自行登记,月入达7,100元或年入达85,200元起按5%供款,上限为每月30,000元、每年360,000元。
界定供款:供款用于认购基金单位,单位及其回报在成员个人账户内滚存,故权益多少只由供款额与投资回报决定;截至2026年3月31日,全制度累算权益总额为15,300亿元。
私营管理:计划交由私营机构按市场机制经营,竞争提升效率而成员受惠;同日有12名核准受托人、24个计划、378个成分基金。足额资金:强制性供款及其投资回报一入计划即全数即时归属成员,制度随时有资产应付成员提取。
概念边界
「界定供款」与「具备足额资金」不是一回事:前者指权益金额由供款及回报决定,退休可取多少并非事先订明;后者指供款与回报即时全数归属成员,制度有足够资产应付付款。「强制参与」答的是谁必须参加,「就业为本」答的是参加机制与供款安排。本节只列特点与数字,获豁免人士的完整范围、供款计算与归属规则分别在3.5、3.7及3.8。
案例
假设某公司雇员甲月入6,000元、雇员乙月入40,000元(假设数字)。甲未达7,100元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本人免供,雇主仍须按其有关入息的5%供款;乙的入息高于每月30,000元上限,劳资双方各按30,000元的5%即1,500元供款,超出部分不计。同一办公室的自雇顾问虽无雇主,仍须自行登记参加所选计划,月入达7,100元便按5%供款。三人日后账户内累积多少权益,取决于各自的供款额与投资回报,这正是界定供款的体现。
常见考法
数字题最密集:5%供款率、7,100元最低水平、每月30,000元上限、85,200元与360,000元的年度数字、约三分之一与约110万人、85%与约314万人、15,300亿元累算权益,以及12名核准受托人/24个计划/378个成分基金。另有特点名称与描述配对、入息低于最低水平时「雇主要供、雇员不供」的不对称安排、「以下哪项不属强积金特点」的排除题及情境计算题。
易错
①以为雇员入息低于7,100元时雇主也无须供款,这是最常错的一点;②混淆自雇人士的登记门槛与供款门槛——不论入息多少都要登记,达到门槛才须供款;③把年度上限360,000元与年度门槛85,200元对调;④把「界定供款」误解为保证回报或预先界定退休金额;⑤把受托人、计划、成分基金三个数目张冠李戴;⑥忘记18岁以下或65岁及以上雇员与家庭佣工一般不在覆盖之列。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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