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的诞生
繁體:強積金制度的誕生Birth of the MPF System
定义
指本港经多年讨论与广泛谘询后,由立法会通过《强积金条例》、订立附属法例、设立积金局,直至强积金制度正式投入运作的一整段立法与落实过程。
详解
背景有三层:一是多年来各界就如何保障长者的经济生活争论不休,不同持份者提出过多种退休保障框架的构思;二是设计过程中研究过海外的做法,希望订出最贴合本地需要的安排;三是到1990年代中期,政府认为应把部分讨论转为行动,经大范围谘询后,社会普遍认同强积金能为本港就业人口带来基本退休保障,是值得支持的做法。
落实次序是本节最硬的考点,按手册可排成四步: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85章)在1995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②1998年3月订立配套的详细附属法例;③1998年9月成立法定组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由其规管及监督强积金计划的运作;④2000年12月强积金制度开始实施。由主体条例获通过到制度真正运作,中间相隔约五年,并非一步到位。
两处措辞要拿准分寸:强积金提供的是「基本」层次的保障,对象是「就业人口」,而不是全港所有市民。这与1.4的结论互相呼应,也是判断题最爱设的陷阱。本节只交代积金局何时成立及其角色定位,至于它有哪些具体职能,属第2章的范围。
概念边界
本节只覆盖立法与实施的时序及出台背景,不展开积金局的各项法定职能(见2.2、2.2.1),也不讲制度的五项特点(见1.5)。要分清「条例获立法会通过」(1995年7月)与「制度开始实施」(2000年12月)是相隔数年的两个时点;同属1998年的订立附属法例(3月)与成立积金局(9月)亦不可互换。
案例
试题设问:某公司在《强积金条例》已获立法会通过、附属法例亦已订立,但制度仍未开始运作的期间聘用雇员,其间从未作过任何强积金供款,是否已经违规?按本节的时间轴,条例通过、附属法例订立、积金局成立都只是制度落地前的准备步骤,制度要到2000年12月才开始实施,因此在实施日之前的雇佣安排并不落入强积金供款规定的适用期。这类题正好检验考生能否把四个节点排清楚,而不是笼统地以「法例已通过」下判断。
常见考法
常见三类:①年月与事件配对,问条例何时获通过、附属法例何时订立、积金局何时成立、制度何时开始运作;②条文识别,问《强积金条例》属第几章;③陈述真伪判断,如强积金为就业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制度设计曾参考海外框架并经广泛谘询后落实、积金局属法定组织并负责规管及监督计划运作。
易错
①把同属1998年的两件事对调,误答附属法例订立于9月、积金局成立于3月;②把制度开始实施的年份当成主体条例获通过的年份;③记错章号(应为第485章);④误以为附属法例与主体条例同时订立,忽略两者相隔数年;⑤把「基本退休保障」夸大为「全面退休保障」,或把对象由就业人口扩写为全体市民;⑥在本节硬背积金局的职能清单,答错考查范围。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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