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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強積金制度的誕生

简体:强积金制度的诞生Birth of the MPF System

定義

指本港經多年討論與廣泛諮詢後,由立法會通過《強積金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設立積金局,直至強積金制度正式投入運作的一整段立法與落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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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背景有三層:一是多年來各界就如何保障長者的經濟生活爭論不休,不同持份者提出過多種退休保障框架的構思;二是設計過程中研究過海外的做法,希望訂出最貼合本地需要的安排;三是到1990年代中期,政府認為應把部分討論轉為行動,經大範圍諮詢後,社會普遍認同強積金能為本港就業人口帶來基本退休保障,是值得支持的做法。

落實次序是本節最硬的考點,按手冊可排成四步: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85章)在1995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②1998年3月訂立配套的詳細附屬法例;③1998年9月成立法定組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由其規管及監督強積金計劃的運作;④2000年12月強積金制度開始實施。由主體條例獲通過到制度真正運作,中間相隔約五年,並非一步到位。

兩處措辭要拿準分寸:強積金提供的是「基本」層次的保障,對象是「就業人口」,而不是全港所有市民。這與1.4的結論互相呼應,也是判斷題最愛設的陷阱。本節只交代積金局何時成立及其角色定位,至於它有哪些具體職能,屬第2章的範圍。

概念邊界

本節只覆蓋立法與實施的時序及出台背景,不展開積金局的各項法定職能(見2.2、2.2.1),也不講制度的五項特點(見1.5)。要分清「條例獲立法會通過」(1995年7月)與「制度開始實施」(2000年12月)是相隔數年的兩個時點;同屬1998年的訂立附屬法例(3月)與成立積金局(9月)亦不可互換。

案例

試題設問:某公司在《強積金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附屬法例亦已訂立,但制度仍未開始運作的期間聘用僱員,其間從未作過任何強積金供款,是否已經違規?按本節的時間軸,條例通過、附屬法例訂立、積金局成立都只是制度落地前的準備步驟,制度要到2000年12月才開始實施,因此在實施日之前的僱傭安排並不落入強積金供款規定的適用期。這類題正好檢驗考生能否把四個節點排清楚,而不是籠統地以「法例已通過」下判斷。

常見考法

常見三類:①年月與事件配對,問條例何時獲通過、附屬法例何時訂立、積金局何時成立、制度何時開始運作;②條文識別,問《強積金條例》屬第幾章;③陳述真偽判斷,如強積金為就業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制度設計曾參考海外框架並經廣泛諮詢後落實、積金局屬法定組織並負責規管及監督計劃運作。

易錯

①把同屬1998年的兩件事對調,誤答附屬法例訂立於9月、積金局成立於3月;②把制度開始實施的年份當成主體條例獲通過的年份;③記錯章號(應為第485章);④誤以為附屬法例與主體條例同時訂立,忽略兩者相隔數年;⑤把「基本退休保障」誇大為「全面退休保障」,或把對象由就業人口擴寫為全體市民;⑥在本節硬背積金局的職能清單,答錯考查範圍。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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