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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4 章 › 4.4 保險公司的法律及規管責任目錄
4.4

保險公司的法律及規管責任

简体:保险公司的法律及规管责任Legal and Regulatory Obligations of Organizations

定義

指保險公司在合約法、普通法、《保險業條例》(第41章)以及保監局與業界各項守則、指引之下,對客戶和市場必須承擔的一整套法律責任與規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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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合約與普通法層面: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互為合約夥伴,合約法的相關規定同樣約束保險人一方對客戶的義務;普通法下的最高誠信責任是雙向的,保險人也要遵守,不是只壓在投保人身上。

《保險業條例》(第41章)對保險公司自身有五項嚴格要求:①經營前須獲授權;②股本方面的規定;③償付能力的規定;④「適當人選」標準,覆蓋控權人、董事,也覆蓋管控要員與獲委任精算師;⑤再保險安排要「足夠」。這些要求意在維持保險人在經濟和社會上的生存能力,廣義上仍與客戶服務相關。

中介人規管:條例第Ⅹ部為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各項規定賦予法規分量,涵蓋持牌保險代理人與持牌保險經紀的角色、職責及定義,並就非法自稱中介人訂明罰則。保監局在2017年6月26日起,從保險業監理處手中接過對保險公司的法定規管職能;2019年9月23日則取代三個自律規管機構(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以及香港保險顧問聯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改由它規管中介人。

守則及指引:第133條授權保監局公布非法定守則及指引,供業界作實務參考。它們不是法定規定,單憑沒有遵從並不會使該人可被提起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但在法院依條例審理的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保監局行使權力(包括紀律行動)時也會考慮。據第95條發出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分三部分,9項一般原則依次為誠實及持正、公平行事並符合客戶最佳利益、以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勝任提供意見、資料披露一項、意見的合適性、利益衝突、客戶資產,以及公司管治與管控及程序。經紀一方另有經紀操守守則,與《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後者涉及股本及淨資產要求、須投購專業彌償保險、客戶帳戶、簿冊與帳目及會計披露。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外部強加的責任,與4.2公司自訂並由內部審計監察的服務政策及操守文件不同:這裡各項來自法例、保監局或業界組織。守則及指引雖有分量,卻不屬法定規定,不能與條例條文等同。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並非保監局發出,且只覆蓋在香港簽發、以個人身份為私人用途投保、投保人為香港居民的保單,公司名義購買的商業保單不在其內。

案例

一間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銷售個人旅遊保險,其持牌保險代理人向客戶推介時,須遵守保監局據第95條發出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包括資料披露、意見的合適性與利益衝突等原則;同一張個人私人用途保單在銷售及索償處理上,還受香港保險業聯會《承保商專業守則》的標準約束。客戶其後投訴代理人未披露關聯安排,保監局展開調查:守則雖非法定規定,但在依條例進行的法院程序中可作證據,保監局考慮紀律行動時亦會參照。與此同時,公司處理客戶投保資料還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常見考法

①問《保險業條例》對保險公司的嚴格要求包含或不包含哪一項(授權、股本、償付能力、適當人選、足夠再保險);②條文編號配對,第133條對守則及指引、第95條對代理人操守守則;③保監局接手規管的兩個日期與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名稱;④守則及指引的法律效力(非法定、不遵從本身不可被起訴、但可作證據);⑤《承保商專業守則》由誰發出、適用範圍;⑥經紀公司財務規則五項內容或代理人守則9項原則的辨識;⑦多陳述組合判斷真偽。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把最高誠信當成只約束被保險人,忘了保險人同樣受約束;誤以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由保監局發出,或誤以為商業保單也適用;把第133條與第95條互換;以為違反守則即可被直接起訴,或反過來以為守則毫無後果(其實可作證據並影響紀律處分);把2017年6月26日(規管保險公司)與2019年9月23日(規管中介人)顛倒;把專業彌償保險的要求錯記成針對代理人,而非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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