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及收受回佣的法律後果
简体:支付及收受回佣的法律后果Legal Implications of Rebating of Commission
定義
回佣是指保險中介人把自己應得佣金的一部分回贈給客戶,令客戶實際付出的保費「較便宜」;若被用作招徠業務的不當利誘,便可能構成賄賂及貪污。
詳解
手冊對回佣的定性分兩層。第一層是行為本身:中介人把佣金的一部分讓回給自己的客戶,從而為客戶造出「較便宜」的保費。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做法危害性不大,也屬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第二層是變質之後:一旦這種做法是以不正當的利誘去招徠業務,性質就極為嚴重;在某些情況下會構成賄賂和貪污。手冊同時點出兩項制度性損害——破壞釐定費率(rating)的基礎,以及破壞為保險中介人應得報酬(佣金)而設的誠實制度。留意本單元前段列出的守法清單中,第(viii)項正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監管層面的原則表述要背熟主語與動詞:獲授權的保險人在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時,不得向客戶提供保費回扣或佣金回扣。
但手冊明確給出一個不適用的情形(例外):凡記錄在保險合同中的回扣,則不受此限。手冊舉出的載體有四類——①保單;②保單承保表;③報價單或要約函;④任何推廣材料。換言之,把折扣寫進正式文件、公開可查,就不是本節所針對的私下回贈。
最後是合規責任的承擔者,手冊並列三種主體:獲授權的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三者都應設有穩健的內部程序與管控措施來遵守這項原則。立此原則的目的手冊也寫明:使客戶在就保險產品作出知情的決定、以及判斷該產品能否滿足其保險需要時,注意力不會被分散。
概念邊界
要與「寫進合同的折扣」分開:記錄在保單、保單承保表、報價單或要約函、推廣材料中的回扣,手冊明確說不適用本原則,不算違規回佣。也要與一般的守法義務分開:本節針對的是佣金/保費回贈這一特定行為,而非客戶服務須遵守的整份條例清單。此外,回佣不等於必然違法——手冊說多數情況危害性不大,只有在作為不正當利誘招徠業務時才是極為嚴重、可能構成賄賂和貪污的行為。
案例
某持牌保險代理人向一位準客戶推銷家居保單,私下承諾:只要今天就簽單,他會把自己佣金的一部分(假設為佣金的三成,此為設例數字)以現金退回給客戶,且這筆安排不會出現在保單、保單承保表或報價單上。客戶因這筆現金而急於成交,沒有細看承保範圍是否切合自己的需要。這正是手冊所指的不正當利誘招徠業務:既分散了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的注意力,也破壞了釐定費率的基礎與佣金制度的誠實性,在某些情況下更會構成賄賂和貪污。相反,若保險人在報價單上明列一項保費折扣並寫入保單承保表,則屬記錄在保險合同中的回扣,不受該項原則限制。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回佣的確切含義(是中介人讓出自己的佣金,不是保險人減價);②例外——問哪一種回扣不適用該原則,選項會把保單、保單承保表、報價單或要約函、推廣材料與「口頭承諾」「私下現金」混在一起;③後果——問不當回佣可能構成什麼(賄賂和貪污),或破壞了什麼(釐定費率的基礎、佣金的誠實制度);④主體——問誰須設立穩健的內部程序與管控措施(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⑤多陳述組合題。
易錯
易錯一:把回佣一概當成違法,忽略手冊「多數情況危害性不大並且可以理解」的分寸,只有作不正當利誘時才嚴重。易錯二:漏掉「記錄在保險合同中的回扣」這個不適用情形,或記不全四種載體(保單、保單承保表、報價單或要約函、推廣材料)。易錯三:把承擔內部管控責任的主體只答保險人,漏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易錯四:把「破壞釐定費率的基礎」錯記成「破壞保費收入」。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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