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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4 章 › 4.4 保险公司的法律及规管责任目录
4.4

保险公司的法律及规管责任

繁體:保險公司的法律及規管責任Legal and Regulatory Obligations of Organizations

定义

指保险公司在合约法、普通法、《保险业条例》(第41章)以及保监局与业界各项守则、指引之下,对客户和市场必须承担的一整套法律责任与规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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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合约与普通法层面: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互为合约伙伴,合约法的相关规定同样约束保险人一方对客户的义务;普通法下的最高诚信责任是双向的,保险人也要遵守,不是只压在投保人身上。

《保险业条例》(第41章)对保险公司自身有五项严格要求:①经营前须获授权;②股本方面的规定;③偿付能力的规定;④「适当人选」标准,覆盖控权人、董事,也覆盖管控要员与获委任精算师;⑤再保险安排要「足够」。这些要求意在维持保险人在经济和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广义上仍与客户服务相关。

中介人规管:条例第Ⅹ部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各项规定赋予法规分量,涵盖持牌保险代理人与持牌保险经纪的角色、职责及定义,并就非法自称中介人订明罚则。保监局在2017年6月26日起,从保险业监理处手中接过对保险公司的法定规管职能;2019年9月23日则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以及香港保险顾问联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改由它规管中介人。

守则及指引:第133条授权保监局公布非法定守则及指引,供业界作实务参考。它们不是法定规定,单凭没有遵从并不会使该人可被提起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但在法院依条例审理的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保监局行使权力(包括纪律行动)时也会考虑。据第95条发出的《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分三部分,9项一般原则依次为诚实及持正、公平行事并符合客户最佳利益、以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胜任提供意见、资料披露一项、意见的合适性、利益冲突、客户资产,以及公司管治与管控及程序。经纪一方另有经纪操守守则,与《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后者涉及股本及净资产要求、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客户帐户、簿册与帐目及会计披露。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外部强加的责任,与4.2公司自订并由内部审计监察的服务政策及操守文件不同:这里各项来自法例、保监局或业界组织。守则及指引虽有分量,却不属法定规定,不能与条例条文等同。香港保险业联会的《承保商专业守则》并非保监局发出,且只覆盖在香港签发、以个人身份为私人用途投保、投保人为香港居民的保单,公司名义购买的商业保单不在其内。

案例

一间获授权保险人在香港销售个人旅游保险,其持牌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推介时,须遵守保监局据第95条发出的《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包括资料披露、意见的合适性与利益冲突等原则;同一张个人私人用途保单在销售及索偿处理上,还受香港保险业联会《承保商专业守则》的标准约束。客户其后投诉代理人未披露关联安排,保监局展开调查:守则虽非法定规定,但在依条例进行的法院程序中可作证据,保监局考虑纪律行动时亦会参照。与此同时,公司处理客户投保资料还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常见考法

①问《保险业条例》对保险公司的严格要求包含或不包含哪一项(授权、股本、偿付能力、适当人选、足够再保险);②条文编号配对,第133条对守则及指引、第95条对代理人操守守则;③保监局接手规管的两个日期与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名称;④守则及指引的法律效力(非法定、不遵从本身不可被起诉、但可作证据);⑤《承保商专业守则》由谁发出、适用范围;⑥经纪公司财务规则五项内容或代理人守则9项原则的辨识;⑦多陈述组合判断真伪。

易错

最常见的错误:把最高诚信当成只约束被保险人,忘了保险人同样受约束;误以为《承保商专业守则》由保监局发出,或误以为商业保单也适用;把第133条与第95条互换;以为违反守则即可被直接起诉,或反过来以为守则毫无后果(其实可作证据并影响纪律处分);把2017年6月26日(规管保险公司)与2019年9月23日(规管中介人)颠倒;把专业弥偿保险的要求错记成针对代理人,而非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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