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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6 章 › 6.1 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目錄
6.1.3

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 · 保險投訴局

简体: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 · 保险投诉局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Hong Kong · 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 ("ICB")

定義

保險投訴局(ICB)是2018年1月16日成立、接替保險索償投訴局的另類爭議解決機制,專門處理個人保險合約引起、屬金錢性質的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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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ICB提供兩條服務線:與索償有關的糾紛沿用原有的裁決方式,交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處理;與索償無關但仍涉及金錢的糾紛,則由2018年7月16日推出的調解服務處理,雙方談不攏時可從ICB備存的合資格調解員名單中挑人。兩條線的受理金額上限同為100萬港元,投訴人一概不用付費。要記牢:中介人的不當行為不在ICB職權範圍內。

會員與組成:凡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都必須入會。董事局中四位(主席在內)來自業外,另四位來自業界,以此體現獨立公正。投訴委員會由獨立人士出任主席,此項任命須事先取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認可;其餘四位委員業內、業外各佔兩位。委員會可作出的賠償裁決最高為100萬港元,保險人不得上訴,投訴人不服則可另行提出法律行動。裁決一般以保單條款為依歸,但若委員會認為照條款執行的結果對投訴人既不公道又不合理,便可不作僵硬解讀;判斷何謂優良保險惯例時,主要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第三章「索償」。

共通受理條件:屬金錢性質;金額不逾100萬港元;涉案保險人是會員;保單屬個人保單;投訴人身分合資格;保險人已作最終決定;須在接獲最終決定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不涉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未在法律程序或仲裁中。非索償個案另須與服務水平及核保決定無關,且不關乎投資表現、費用、保費、收費或利率——除非指稱涉及隱瞞、失實陳述、不正確施行、疏忽、違反法律責任或職責,或保險人一方行政出錯。

概念邊界

ICB裁決或調解的是保險人與個別保單持有人之間的金錢爭議,它不是發牌或紀律處分機構,中介人的不當行為要另循保險業監管局途徑處理。商業、工業、第三者保險糾紛,以及已進入法律程序或仲裁的個案,一律不受理;單純不滿服務水平或核保決定,也不屬非索償調解服務範圍。它與《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關係是:守則訂出應有水平,ICB則據以判斷保險人做得是否公道。

案例

一名香港居民以私人身分投保個人醫療保單,住院後提出索償,保險人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發出最終拒賠決定。該保單持有人在收到最終決定後約四個月內向ICB遞交書面投訴,爭議金額未超過上限,涉案保險人是ICB會員,個案亦未展開訴訟或仲裁,因而符合受理條件。個案交由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裁決;委員會除審視保單條款外,還會按《承保商專業守則》「索償」一章的水平,查究保險人是否公道,例如當初有否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整個過程投訴人不必繳費;若裁定賠償,保險人不能上訴,而投訴人若不滿意,仍可自行訴諸法律。

常見考法

①數字與日期,成立日、調解服務推出日、100萬港元上限、六個月投訴期限;②架構人數,董事局與投訴委員會中業外/業內人士的分佈,以及主席任命須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認可;③範圍辨析,問哪類糾紛ICB不受理;④情境判斷,給一宗投訴逐條對照受理條件;⑤上訴權歸屬;⑥多陳述組合,把守則第三章與ICB裁決依據串起來考。

易錯

①以為ICB連中介人操守投訴也管;②把上訴權說反,其實保險人無上訴權,只有投訴人可另行提告;③混淆成立日與調解服務推出日;④誤記委員會由業界人士佔多數,實際業內業外各半,且主席為獨立人士;⑤漏掉「保險人已作最終決定」及「六個月內書面提出」兩項前提;⑥非索償個案雖排除保費、收費爭議,但指稱隱瞞、失實陳述、行政出錯時仍可受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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