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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1 合約法目錄
2.1.1

合約法 · 定義

简体:合约法 · 定义The Law of Contract · Definition

定義

合約是一個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由雙方互相作出的承諾或承擔組成;它本身是無形的,保單只是證明保險合約存在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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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要先分清「協議」與「合約」。人與人之間的協議五花八門,但只有獲法律承認、可在法庭上強制執行的那一類才是合約。手冊舉的例子是兩個人約好吃午飯:這也是一種協議,但任何一方臨時取消,另一方並不能因此對爽約者提起法律行動,因為這種社交安排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有效合約。

合約的內容是承諾或承擔,通常是一方為了換取另一方的承諾而作出的。法律上合約屬於無形之物,這一點在保險考試裡非常關鍵:保單不等於保險合約,它只是最常用來證明該合約的證據。所以火災之後,即使保單正本連同財物一併燒毀,保單持有人也不必擔心保險人會以「合約隨保單一同消失」為由拒賠,這種抗辯根本不成立。

合約涉及的事情可大可小。小到買一份報紙、搭一程電車,大到大型建築工程項目或僱傭關係,都是合約。無論標的大小,訂約各方都有權期待對方履行承諾;一旦承諾落空,受屈一方可以索取賠償,或申請強制對方履行合約。這條「可強制執行」的性質,正是把合約與單純的協議區分開來的核心。

概念邊界

邊界一:協議不等於合約,社交或家庭內的安排(如午餐約會)欠缺法律效力,不屬合約。邊界二:保單不等於合約,保單是證據,合約是無形的權利義務關係;保單遺失或損毀不影響合約存在。邊界三:合約不以標的重要與否劃界,買報紙與大型工程同屬合約。至於合約成立需具備哪些元素、屬於哪一種類,則分別是另外的課題。

案例

香港一名家居財產保險的保單持有人遇上火警,家中財物連同保單正本全部燒毀。他向保險人報案時擔心「沒有保單就沒得賠」。實際上保險合約在雙方達成協議時已經存在,保單只是最常見的書面證據;保險人不能以保單已被燒毀、合約不復存在為由拒賠,仍須按合約條款處理索償。中介人此時應協助客戶取得保單副本或向保險人索取記錄,而不是讓客戶誤以為權利隨文件一起消失。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定義,選出「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②以午餐約會、家庭安排為例,問其是否合約;③保單與保險合約的關係,尤其是保單被毀能否拒賠的情境題;④用買報紙、乘電車與大型工程作對比,問合約是否因標的瑣碎而不成立;⑤違約的後果,問受屈方可採取的行動是索償或要求強制履行。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保單當成合約本身,從而在情境題中選「保單毀了合約就終止」。其次是以為凡屬協議皆有法律效力,忽略社交安排不獲法律承認。還有考生誤以為瑣碎交易(買報紙)不構成合約,或誤以為合約必須書面才存在——定義裡並沒有這項要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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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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