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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1 合約法目錄
2.1.2

合約法 · 合約的種類

简体:合约法 · 合约的种类The Law of Contract · Types of Contracts

定義

合約按訂立形式分為兩大類:簡單合約(口頭、不經蓋章的書面,或從行為推斷而成)與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合約(須簽署、蓋章及交付的書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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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簡單合約的「簡單」不是指內容淺易,而是指訂立方式簡單、容易,其有效性不取決於任何特殊手續。它可以是口頭訂立的,可以是不經蓋章(蓋印)的書面文件,也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中推斷出來。手冊舉的例子是有人在街頭小販處拿起一份報紙,身體語言已清楚表明要買;付錢與收錢這兩個動作就足以在買賣雙方之間訂立合約,不需要任何言語或文字。

保險方面要記住三點: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屬於簡單合約;技術上保險合約無須書面證明也能生效,但實務上幾乎一律採用書面形式;某類保險合約在法律上必須以保單作為證據(水險即屬此例,與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相呼應)。

契據是經簽署、蓋章和交付的書面文書。所謂「交付」今天已不必是實質交付,只要有無條件受該契據約束的意向便足夠。某些交易必須以契據完成,例如土地的轉讓。另外,擔保必然以契據形式發出;若不是契據,一旦索償,權利人(Obligee)可能會遇到擔保人抗辯:由於權利人並未付出代價,因此沒有起訴權。這正好呼應代價法則——以契據作出的承諾,即使沒有代價,普通法上仍可由受承諾人強制執行。

概念邊界

分界看「訂立形式」而非「內容複雜程度」:涉及巨額工程的合約仍可以是簡單合約,買報紙這種小事也是合約。契據的關鍵在簽署、蓋章、交付三項形式要件,以及土地轉讓、擔保這兩類必須使用契據的情形;一般保險單不是契據。另外,保單是合約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這屬於定義部分,不要與合約種類的劃分混為一談。

案例

一家香港承建商為工程項目安排擔保。由於擔保必然以契據形式發出,擔保人簽署、蓋章並作出無條件受約束的表示後,權利人日後索償時,擔保人便不能以「權利人沒有付出代價、無權起訴」作為抗辯。相對地,同一承建商為工地投保的一般保險,屬簡單合約:即使雙方先以口頭及電郵確認承保條件、保單稍後才發出,合約亦已成立;但若涉及水險,法律要求以保單作為證據,未出單前便會出現執行上的障礙。

常見考法

①兩類合約的名稱與形式要件辨析;②「簡單」一詞的含義(訂立簡單而非內容簡單);③從行為推斷的合約舉例;④哪些交易必須用契據(土地轉讓、擔保);⑤保險合約屬於哪一類、是否必須書面、哪一類必須以保單作證據;⑥契據中「交付」是否須實質交付。

易錯

把「簡單合約」理解為標的簡單的合約;以為契據只須簽署蓋章而漏掉交付,或以為交付必須是實物遞交;忘記擔保必須以契據發出這一考點,以及背後的代價抗辯理由;把「保險合約實務上都是書面」誤答成「法律上必須書面」;忽略水險這類須以保單為證據的例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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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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