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在香港整體退休保障框架下擔當的角色
简体:强积金制度在香港整体退休保障框架下担当的角色Role of the MPF System in Hong Kong's Overall Retirement Protection Framework
定義
指強積金在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中,被定位為第二支柱,即以就業為本、由私營機構管理、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制度。
詳解
世界銀行參考多個國家的安排後,先提出由三根支柱組成的退休保障方案:第一支柱是由公帑承擔並由政府管理的社會安全網;第二支柱是資金足額、交私營機構營運的強制性供款計劃;第三支柱是個人自願性儲蓄。香港的強積金正是照第二支柱的藍本建立起來的。
其後世界銀行因應運作需要,把三大支柱擴展為五大支柱:零支柱無須供款,由政府出資及管理,只提供最低水平的退休保障;第一支柱是須供款並由政府管理的制度;第二支柱仍是資金足額、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制度;第三支柱是自願性儲蓄,個人儲蓄及保險均歸此列;第四支柱包括非正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規社會保障(如醫療及房屋),以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物業)。
把強積金放進五支柱框架時要拆成兩截看: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屬第二支柱;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則只構成本港整體框架中第三支柱的其中一部分,不等於整個第三支柱。
政策立場同樣是考點:強積金主要為就業人口而設,協助他們為退休累積財富,但單靠強積金並不足以照顧全港人口的所有退休需要。世界銀行指出,沒有任何單一支柱可以獨力解決退休保障問題,各支柱應相輔相成、互相配合;由於每個地方情況不同,只要把相關支柱妥善建立,長者的退休收入保障便會更完善。手冊亦強調,退休保障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案。
概念邊界
要分清三支柱與五支柱兩套編號:三支柱下由政府資助及管理的社會安全網是第一支柱,擴展為五支柱後,這類無須供款的制度下移為零支柱,而第一支柱改指由政府管理的強制性供款制度。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只屬第三支柱的一部分,不可整體說成第三支柱。本節談框架定位,不講供款比率、入息水平等操作細節,那屬1.5及第3章。
案例
客戶向中介人查詢:公司既然已經替我供強積金,我是否不必再作其他退休安排?按本節的立場,強積金只是第二支柱,其強制性供款只協助就業人口累積退休財富;客戶自行購買的儲蓄保險與個人存款屬第三支柱,自置物業與家人幫補分別屬第四支柱,政府層面的安排則對應零支柱與第一支柱。中介人應說明:任何單一支柱都無法獨力解決退休保障問題,各支柱要互相配合,故強積金不能取代其他退休安排。
常見考法
高頻考法有四類:①支柱編號與內容配對,尤其零支柱與第一支柱的分別;②把個人儲蓄及保險、家庭支援、醫療及房屋、自置物業分別歸入正確支柱;③判斷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各屬哪一支柱;④真偽判斷,如「單靠強積金足以應付全部退休需要」「退休保障有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案」等陳述。
易錯
①沿用三支柱的編號去答五支柱的題目,把政府資助的社會安全網答成第一支柱;②籠統說強積金整體屬第二支柱,漏了自願性供款只屬第三支柱的一部分;③第四支柱只記得家庭支援,漏掉其他正規社會保障與其他個人資產;④把五支柱下第一支柱誤解為無須供款的制度;⑤把「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案」誤讀成世界銀行沒有提出任何建議框架。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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