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
繁體:保險中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定义
指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两类中介人在香港保险业结构中的持牌安排、资格要求、角色定位与市场合作关系。
详解
持牌/注册/授权: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前,《保险业条例》要求中介人或者在自我规管团体正式注册,或者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授权,视情况而定,而实务上几乎所有中介人都选择前一条路。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所有保险中介人一律须由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详见6.2.1)。附带记住:《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已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更名为《保险业条例》(第41章)。
资格:成为持牌人之前,申请者必须符合若干条件,具体在第六章展开。
角色:投保人可以不经中介人直接与保险人洽谈,但这并非惯常做法,对长期业务尤其如此;不过本地市场上直接洽谈的情况有增加趋势。由于保险经纪一般被视为经验广泛并具备独立的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商业风险时让经纪参与十分正常。可见中介人在香港保险业中角色重要,且这情况很可能延续。
市场合作:代理人与经纪担当的角色截然不同,但无论是个人还是代表他们的市场组织,在提供高质素服务与维护市场诚信两方面利益一致。
概念边界
本节从「行业结构」角度描述中介人,不展开发牌的详细法律要求(那属第六章);也不同于5.2.2只给牌照数字。要分清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后的两套制度:之前是自我规管团体注册或监管机构直接授权二择其一,之后是保险业监管局统一直接发牌,自我规管团体注册路径不再适用。
案例
一家制造企业要投保涉及厂房、货物与公众责任的组合方案,风险复杂。企业负责人考虑直接致电保险人洽谈以省去中介,顾问建议改为委托保险经纪:经纪一般被视为具备广泛经验与独立专业知识,处理复杂商业风险时让其参与是市场惯常做法。至于该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的合法性,负责人只需确认他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已由保险业监管局直接发牌,而不再是向自我规管团体注册。
常见考法
①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这一分水岭及前后制度对比;②《保险公司条例》更名为《保险业条例》的日期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与第41章;③「投保人可否不经中介人投保」的判断,以及长期业务的惯例;④经纪适合处理复杂商业风险的理由;⑤代理与经纪角色不同但有共同利益的结论句。
易错
误以为现在仍可向自我规管团体注册;把发牌机关写成香港保险业联会;把「实务上几乎全部中介人选择向自我规管团体注册」误当作法例只有这一条路;忽略手册说直接与保险人洽谈虽非惯例但正在增加;把条例更名日期与发牌制度生效日期互换。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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