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的种类 · 保险的法定类别
繁體:保險業務的種類 · 保險的法定類別Types of Insurance Business ·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定义
指《保险业条例》附表1所订的业务分类,把保险划为长期业务与一般业务两大类,再细分为长期九类(A至I)与一般十七类(1至17),供保监局授权及监察之用。
详解
法定分类的目的很明确:不是给公司内部分部门用,而是保险业监管机构发牌授权与监察时的依据。获授权保险人是「按类别」获准经营的,因此每一类都有法定标记。
长期业务共九类,用英文字母标记:A人寿及年金(不含C类);B婚姻及出生,在结婚或婴儿出生时给付;C相连长期,即单位相连人寿保险及单位相连年金;D永久健康,长期保单,就意外丧失能力或健康欠佳提供利益,保险人一般不能取消;E联合养老保险(Tontines),累积供款在订明期届满时付给最后生存的一位或数位;F资本赎回,与人的寿命无关,在期满时提供一笔钱替代某些资本(例如信用债券须偿还时);G、H、I为退休计划管理第I、II、III类,G提供有保证的资本或收益,H不提供保证,I是在退休计划下提供保险利益的团体合约但不含G、H。手册提示:目前只有极少数公司获授权经营B、E或F类。
一般业务共十七类,用数字标记:1意外(业界惯称人身意外及疾病)、2疾病(不含D类)、3陆上车辆(含汽车、不含铁路车辆)、4铁路车辆、5飞机、6船舶、7货运(含船上货物)、8火灾及自然力量(如风暴、爆炸)、9财产损坏(3至8以外的财产保险)、10汽车方面的法律责任(含法定汽车保险)、11飞机方面的法律责任、12船舶方面的法律责任、13一般法律责任(10至12以外,雇员补偿保险归入此类)、14信贷、15担保(含忠实保证、履约保证)、16杂项财务损失(营业中断、使用损失等)、17法律开支。
概念边界
法定分类只解决「获准经营什么」,与保险人内部如何设部门无关——手册明言本地保险人就算有也极少用这套分类来做内部组织。它也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人身/财产/责任/经济权益四分法。此外,长期与一般各自的编号体系互不通用:字母只属长期,数字只属一般,两者不可混称。
案例
一家在香港获授权的一般业务保险人,原本只承保火险与货运。它计划推出雇员补偿保险与法律开支保险,于是先核对自己获授权的法定类别:雇员补偿并不属于第1类意外,而是归入第13类一般法律责任;法律开支则须另行取得第17类的授权。至于它同时想承保客户车队的车身损毁与第三者责任,则要分别对应第3类陆上车辆与第10类汽车方面的法律责任。核对后,公司发现只持有第8、7两类授权,须先向保险业监管局申请扩大授权类别,才能开展新业务。
常见考法
常见考法有:①问某类别的英文字母或数字编号(如相连长期是C类、雇员补偿属第13类);②给一段业务描述要求判断归入哪一类;③考「排除」写法,如2类疾病不含D、9类不含3至8、13类不含10至12;④问长期分几类、一般分几类;⑤问法定分类的目的(授权与监察);⑥多陈述组合题,混入实务或学术分类作干扰项。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雇员补偿放进「意外」或另立一类,其实归第13类一般法律责任。其次是混淆第3类陆上车辆(车身财产损失)与第10类汽车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三者)。还有把D类永久健康与第2类疾病搞混——D是长期、保险人一般不可取消。以及误以为保险人会照这套分类设部门;实际上它只用于授权。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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