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法 · 合约的种类
繁體:合約法 · 合約的種類The Law of Contract · Types of Contracts
定义
合约按订立形式分为两大类:简单合约(口头、不经盖章的书面,或从行为推断而成)与以契据形式订立的合约(须签署、盖章及交付的书面文书)。
详解
简单合约的「简单」不是指内容浅易,而是指订立方式简单、容易,其有效性不取决于任何特殊手续。它可以是口头订立的,可以是不经盖章(盖印)的书面文件,也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手册举的例子是有人在街头小贩处拿起一份报纸,身体语言已清楚表明要买;付钱与收钱这两个动作就足以在买卖双方之间订立合约,不需要任何言语或文字。
保险方面要记住三点:绝大部分保险合约属于简单合约;技术上保险合约无须书面证明也能生效,但实务上几乎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某类保险合约在法律上必须以保单作为证据(水险即属此例,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约相呼应)。
契据是经签署、盖章和交付的书面文书。所谓「交付」今天已不必是实质交付,只要有无条件受该契据约束的意向便足够。某些交易必须以契据完成,例如土地的转让。另外,担保必然以契据形式发出;若不是契据,一旦索赔,权利人(Obligee)可能会遇到担保人抗辩:由于权利人并未付出代价,因此没有起诉权。这正好呼应代价法则——以契据作出的承诺,即使没有代价,普通法上仍可由受承诺人强制执行。
概念边界
分界看「订立形式」而非「内容复杂程度」:涉及巨额工程的合约仍可以是简单合约,买报纸这种小事也是合约。契据的关键在签署、盖章、交付三项形式要件,以及土地转让、担保这两类必须使用契据的情形;一般保险单不是契据。另外,保单是合约的证据而非合约本身,这属于定义部分,不要与合约种类的划分混为一谈。
案例
一家香港承建商为工程项目安排担保。由于担保必然以契据形式发出,担保人签署、盖章并作出无条件受约束的表示后,权利人日后索偿时,担保人便不能以「权利人没有付出代价、无权起诉」作为抗辩。相对地,同一承建商为工地投保的一般保险,属简单合约:即使双方先以口头及电邮确认承保条件、保单稍后才发出,合约亦已成立;但若涉及水险,法律要求以保单作为证据,未出单前便会出现执行上的障碍。
常见考法
①两类合约的名称与形式要件辨析;②「简单」一词的含义(订立简单而非内容简单);③从行为推断的合约举例;④哪些交易必须用契据(土地转让、担保);⑤保险合约属于哪一类、是否必须书面、哪一类必须以保单作证据;⑥契据中「交付」是否须实质交付。
易错
把「简单合约」理解为标的简单的合约;以为契据只须签署盖章而漏掉交付,或以为交付必须是实物递交;忘记担保必须以契据发出这一考点,以及背后的代价抗辩理由;把「保险合约实务上都是书面」误答成「法律上必须书面」;忽略水险这类须以保单为证据的例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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