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及收受回佣的法律后果
繁體:支付及收受回佣的法律後果Legal Implications of Rebating of Commission
定义
回佣是指保险中介人把自己应得佣金的一部分回赠给客户,令客户实际付出的保费「较便宜」;若被用作招徕业务的不当利诱,便可能构成贿赂及贪污。
详解
手册对回佣的定性分两层。第一层是行为本身:中介人把佣金的一部分让回给自己的客户,从而为客户造出「较便宜」的保费。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做法危害性不大,也属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第二层是变质之后:一旦这种做法是以不正当的利诱去招徕业务,性质就极为严重;在某些情况下会构成贿赂和贪污。手册同时点出两项制度性损害——破坏厘定费率(rating)的基础,以及破坏为保险中介人应得报酬(佣金)而设的诚实制度。留意本单元前段列出的守法清单中,第(viii)项正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监管层面的原则表述要背熟主语与动词:获授权的保险人在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时,不得向客户提供保费回扣或佣金回扣。
但手册明确给出一个不适用的情形(例外):凡记录在保险合同中的回扣,则不受此限。手册举出的载体有四类——①保单;②保单承保表;③报价单或要约函;④任何推广材料。换言之,把折扣写进正式文件、公开可查,就不是本节所针对的私下回赠。
最后是合规责任的承担者,手册并列三种主体:获授权的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三者都应设有稳健的内部程序与管控措施来遵守这项原则。立此原则的目的手册也写明:使客户在就保险产品作出知情的决定、以及判断该产品能否满足其保险需要时,注意力不会被分散。
概念边界
要与「写进合同的折扣」分开:记录在保单、保单承保表、报价单或要约函、推广材料中的回扣,手册明确说不适用本原则,不算违规回佣。也要与一般的守法义务分开:本节针对的是佣金/保费回赠这一特定行为,而非客户服务须遵守的整份条例清单。此外,回佣不等于必然违法——手册说多数情况危害性不大,只有在作为不正当利诱招徕业务时才是极为严重、可能构成贿赂和贪污的行为。
案例
某持牌保险代理人向一位准客户推销家居保单,私下承诺:只要今天就签单,他会把自己佣金的一部分(假设为佣金的三成,此为设例数字)以现金退回给客户,且这笔安排不会出现在保单、保单承保表或报价单上。客户因这笔现金而急于成交,没有细看承保范围是否切合自己的需要。这正是手册所指的不正当利诱招徕业务:既分散了客户作出知情决定的注意力,也破坏了厘定费率的基础与佣金制度的诚实性,在某些情况下更会构成贿赂和贪污。相反,若保险人在报价单上明列一项保费折扣并写入保单承保表,则属记录在保险合同中的回扣,不受该项原则限制。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问回佣的确切含义(是中介人让出自己的佣金,不是保险人减价);②例外——问哪一种回扣不适用该原则,选项会把保单、保单承保表、报价单或要约函、推广材料与「口头承诺」「私下现金」混在一起;③后果——问不当回佣可能构成什么(贿赂和贪污),或破坏了什么(厘定费率的基础、佣金的诚实制度);④主体——问谁须设立稳健的内部程序与管控措施(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⑤多陈述组合题。
易错
易错一:把回佣一概当成违法,忽略手册「多数情况危害性不大并且可以理解」的分寸,只有作不正当利诱时才严重。易错二:漏掉「记录在保险合同中的回扣」这个不适用情形,或记不全四种载体(保单、保单承保表、报价单或要约函、推广材料)。易错三:把承担内部管控责任的主体只答保险人,漏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易错四:把「破坏厘定费率的基础」错记成「破坏保费收入」。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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