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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5 章 › 5.4 保險中介人目錄
5.4

保險中介人

简体:保险中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定義

指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兩類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結構中的持牌安排、資格要求、角色定位與市場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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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持牌/註冊/授權: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前,《保險業條例》要求中介人或者在自我規管團體正式註冊,或者由保險監管機構直接授權,視情況而定,而實務上幾乎所有中介人都選擇前一條路。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所有保險中介人一律須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詳見6.2.1)。附帶記住:《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更名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

資格:成為持牌人之前,申請者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具體在第六章展開。

角色:投保人可以不經中介人直接與保險人洽談,但這並非慣常做法,對長期業務尤其如此;不過本地市場上直接洽談的情況有增加趨勢。由於保險經紀一般被視為經驗廣泛並具備獨立的專業知識,面對複雜的商業風險時讓經紀參與十分正常。可見中介人在香港保險業中角色重要,且這情況很可能延續。

市場合作:代理人與經紀擔當的角色截然不同,但無論是個人還是代表他們的市場組織,在提供高質素服務與維護市場誠信兩方面利益一致。

概念邊界

本節從「行業結構」角度描述中介人,不展開發牌的詳細法律要求(那屬第六章);也不同於5.2.2只給牌照數字。要分清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後的兩套制度:之前是自我規管團體註冊或監管機構直接授權二擇其一,之後是保險業監管局統一直接發牌,自我規管團體註冊路徑不再適用。

案例

一家製造企業要投保涉及廠房、貨物與公眾責任的組合方案,風險複雜。企業負責人考慮直接致電保險人洽談以省去中介,顧問建議改為委託保險經紀:經紀一般被視為具備廣泛經驗與獨立專業知識,處理複雜商業風險時讓其參與是市場慣常做法。至於該經紀公司及其業務代表的合法性,負責人只需確認他們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已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發牌,而不再是向自我規管團體註冊。

常見考法

①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這一分水嶺及前後制度對比;②《保險公司條例》更名為《保險業條例》的日期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與第41章;③「投保人可否不經中介人投保」的判斷,以及長期業務的慣例;④經紀適合處理複雜商業風險的理由;⑤代理與經紀角色不同但有共同利益的結論句。

易錯

誤以為現在仍可向自我規管團體註冊;把發牌機關寫成香港保險業聯會;把「實務上幾乎全部中介人選擇向自我規管團體註冊」誤當作法例只有這一條路;忽略資料說直接與保險人洽談雖非慣例但正在增加;把條例更名日期與發牌制度生效日期互換。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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